東北網哈爾濱2月24日電 位於香坊區『公濱城市花園』的法院查封房兩次跑水淹鄰,責任該由誰負?香坊區法院有關負責人認為,樓下居民被淹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跑水事故的責任單位承擔。而法律界人士則認為,法院存在查封方式不當問題,對樓下居民被淹負有責任。
香坊區法院『經二廳』副廳長齊明鈞認為,法院依法對包括702室在內的一批房產予以查封時,明確要求開發商永安房地產開發公司『妥善保管好上述房產,不允許轉讓、變賣、出租、抵押、毀損,如出現上述違法行為,你單位將負法律責任』。在本案中,跑水淹鄰的702室雖然被法院查封,但其所有權沒有轉移,依然屬於永安公司。該公司被法院責令保管好702室,就必須履行好這一義務。被淹居民要追究責任,應找永安公司。
市人大代表、市十佳律師王秋彥認為,702室跑水淹鄰存在著法院查封方式不當問題。查封方式可采用貼封條的『實封』,也可采用書面告知但不貼封條的『虛封』。法院查封了702室,就應對資產的安全承擔責任。702室因為有封條在,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就不能進入被查封房內進行日常檢查、管護。連房門都進不去,保管義務就更無法履行,自然就無法發現險情征兆、及時處理險情。如果采用『虛封』,物業管理人員則可每天進入房間進行例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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