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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產品被仿造六旬老漢法庭維權獲賠3.5萬
2005-02-24 14:00:40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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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4日電 因專利產品被仿造,穆棱市六旬老漢任憲武日前通過法律手段討回經濟損失3.5萬。

    心血研制獲專利

    1998年5月10日,只有小學四年級文化水平且已年近花甲的任憲武拿著他研究設計的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專利。國家專利局依照《專利法》進行初步審查後,1999年10月23日,任憲武設計的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號為ZL98213950.0。同年11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任憲武的專利發布了授權公告。

    為維權狀告同鄉

    拿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後,任憲武開始生產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可是不久他就發現,同鄉金玉修理部也生產起與其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2003年4月,牡丹江市知識產權局對此事進行了調解。任憲武看到金玉修理部仍在生產銷售與其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致使生產其專利產品的共和鄉農具制造廠的銷售額大幅下降。2004年4月,任憲武將金玉修理部負責人蔡金玉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給予賠償。

    保護專利判賠3.5萬

    2004年5月27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任憲武的ZL98213950.0號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實用新型有效,應受保護。蔡金玉生產的多功能播種機體現了任憲武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任憲武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任憲武的專利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任憲武的經濟損失。判決蔡金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任憲武ZL98213950.0號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蔡金玉賠償任憲武經濟損失3.5萬元。

    蔡金玉對判決不服向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11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蔡金玉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說案

    針對此案,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楊紅玉律師認為,任憲武持有精播鋤草組合式多功能作業機專利證書,能夠證明其專利權利要求書中保護的范圍,在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情況下,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蔡金玉生產的產品與被上訴人在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要求保護的范圍是相同的,為了讓蔡金玉停止侵犯專利的行為,任憲武曾申請牡丹江知識產權局處理侵權事宜,而蔡金玉並沒有因此停止侵權行為,仍然繼續生產、銷售原告的專利產品,導致本案的發生。目前,公民和企業遇到知識產權被侵害時,應該主動地出擊,運用知識產權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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