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2月24日電 丈夫被判刑入獄後,妻子做主將房子賣給他人。丈夫回來後到法庭起訴,要求買房者歸還房子。最後法院判決:買賣文書無效,妻子將賣房錢退回,買房者退還房子。
李群與王華是夫妻,1998年,兩人在香坊區幸福鎮花3萬元買了一棟磚瓦結構的住房。1999年,李群因搶劫罪被判刑。2004年,李群刑滿釋放回家後,發現該房已被妻子賣給了別人。
李群認為王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買房人退還房子。王華則說,當初買房時,李群只出資1萬元,自己出資2萬元,其中還有向哥哥借的6200元。李群被判刑後,自己因孩子小、不能外出掙錢,家裡欠有大量外債,債主經常催債,自己是在李群的同意下,纔將該房以2.5萬元賣出。
法院經審理確認,該房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買的,之後李群與王華對此房又未作約定,因此,該房為夫妻共有財產。王華稱探監時,曾將賣房一事告訴李群,但李群對此予以否認,王華又不能舉證,因此法院不予認定。法院認為,王華在未征得李群及李群親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有的住房賣給別人的行為,侵犯了李群的合法權益,該買賣行為無效,李群要求買房人返還住房的主張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決,王華與買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文書無效,王華返還買房人購房款2.5萬元,買房人將住房返還李群、王華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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