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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6日起哈爾濱藥品零售企業禁止向個人銷售墮胎藥
2005-03-16 07:06:24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侯文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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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6日電 昨天,記者從哈爾濱人門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上獲悉,為保持出生人口性別比例平衡,市政府制定出臺《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通告》。從16日起,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業務,藥品零售企業不許向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通告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對確需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者,要由醫療保健機構組織3人以上副高級職稱以上婦產科專家組集體審核;經專家組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需經醫療保健機構出具醫學診斷結果,方可實施終止妊娠手術。

  通告首次對終止妊娠的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要求擬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的婦女,應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持批准材料到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在術前查驗、登記手術者身份證、醫學診斷結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材料,並將其復印件同手術病志一並存檔。今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應當查驗購藥者的資格證明,並做購銷記錄,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也不得將終止妊娠藥物出售給個人使用。

  另外,通告還規定今後對產後死亡的嬰兒實行報告制度。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及時出具死亡證明,其父母應當在48小時內持死亡證明向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計劃生育機構或負責人報告;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48小時內持死亡證明向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計劃生育機構或負責人報告,並由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對新生兒死亡原因進行核查,經核實屬於遺棄、虐待女嬰造成死亡的將取消其《計劃生育證》且不再批准再生育的申請,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責任編輯: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