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0日電 精神病患者頻頻『惹禍』、使鄰居無法正常生活的事情近期已發生多起,一些閑散在社會上的精神疾病患者成了百姓身邊的安全隱患。有關專家呼吁,監護人應加大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看護力度,對那些『三無』精神疾病患者,有關部門應加大安撫力度。
近半年的時間裡,哈市精神疾病患者肇事的事件屢屢發生。2004年11月18日11時許,哈市道外區東方紅小區的一戶居民家裡,一名精神異常的中年男子在屋內亂砸物品,並揚言要將屋內的煤氣管道打開,將該棟居民樓炸成平地。哈市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後,將該名男子帶到當地派出所。2005年1月,哈市一男子情緒變得極其不穩定,趁家人不注意采取跳樓、割腕等方式自殺,因發現及時,纔沒有釀成慘劇。2005年3月2日,哈市一名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中年婦女將自己封閉在家中,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不料,這名婦女竟將3名出勤民警打傷。
有關部門調查表明,目前我省有各類精神疾病患者50萬人左右,90%以上的患者因各種原因還散落在社會上。而這50萬人中有20%的精神疾病患者具有暴力傾向,他們由此成為了威脅百姓人身安全的『不定時炸彈』。
針對精神疾病患者散落社會的現象,省民政廳社會福利處處長王炳輝說,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和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的『三無』精神疾病患者,省民政廳將發現一個救助一個。對於那些給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病患者,民政部門沒有管理權,而應由公安機關查明真相後,由被損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
就如何消除精神疾病患者給他人造成安全隱患的問題,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王歌雅教授認為,雖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作為監護人,但是我國對監護人的監督機制還有些欠缺,一些情況下精神疾病患者無賠償能力,被損害方又無法找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要求賠償,致使被損害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外,很多監護人對精神疾病患者疏於看護,以至於精神疾病患者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威脅,如遇到這類情況,國家應強制其監護人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最後,對於真正的『三無』人員,公安機關應該將其及時地移交給民政部門集中管理,而民政部門也應該加大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以此來保護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