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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大公路『3.13』事故責任查清 肇事車平均時速143公裡
2005-03-30 14:28:3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經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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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3月30日電 3月13日,哈大高速公路發生一起死9人、傷3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經詳細調查取證與科學測定,目前事故情況與責任已全部查清,當事人劉銳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

  3月13日5時15分,大慶市交警支隊臥裡屯大隊接到報警:哈大高速公路臥裡屯轄區路段發生兩車追尾事故。接警後,大隊事故處理值班民警張達新立即向中隊長陳少輝報告,同時先行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後,張達新將車內三角警示牌放置在距事故車160米的來車方向處,警車停放在事故車輛後方50米處,並開啟了警燈和緊急燈。

  據張達新現場勘查、了解,確定該事故為追尾事故。車主雙方達成協議,要求民警現場裁定處理。

  6時50分,中隊長陳少輝趕到後,根據現場需要將隨車攜帶的6個安全警示反光錐筒及1個安全反光警示牌放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約600米處,並在超車道及分道線上間設了三道警示。之後,陳少輝趕往醫院查看受傷者傷情。

  約8時左右,張達新按簡易程序對該起事故進行了現場和解裁定,被追尾的前車駛離現場,後車機器受損不能自行開走,必須現場轉卸貨物。車主從哈市聯系了一臺同樣型號的貨車,於下午13時20分到達現場。為解決搬運力工,車主讓其舅舅找來12名民工,於20分鍾後趕到現場,開始倒裝貨物。

  約15時許,貨物全部倒裝完畢。張達新令先期趕來的清障車拖拽事故車輛。就在拖拽時,該車變速箱突然脫落,一頭觸地,一頭卡在前橋牙包處。張達新又立即組織現場民工及清障車工作人員從車下往出挪移變速箱。就是這一刻,大慶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劉銳(男,38歲)駕駛黑EA0981號捷達轎車,由東向西行駛,為強行超越同方向一輛富康牌轎車,將張達新及民工共9人當場撞亡,1人撞傷,捷達轎車內3人有2人受輕傷。

  專家對肇事車車速進行了科學鑒定測算,測定其平均時速為143公裡,肇事瞬間時速最低為133公裡。據查,肇事者劉銳駕車行駛期間,受家事牽擾,思想復雜,心理壓力很大,急於趕路,在三個多小時時間裡往返哈市。其當日從哈市往大慶返回時,在遇到前方道路幾道警戒提示情況下,因自信能夠超越同方向車輛,變道加速行駛,就在臨近事發地點的一瞬,沒有了行駛空間,被迫壓車行道分界線快速行駛,將正在清理現場的交警張達新及搬運民工當場撞飛,最遠直線拋出88米,最近44米。

  據了解,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當穿著反光背心,夜間可以佩戴發光或者反光器具……』規定,事故處理民警張達新穿著帶有反光標識的多功能交警冬服後,未按規定穿著反光背心;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3條第2款『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允許車輛通行的,交通警察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導其他車輛減速通過。』的規定,張達新到達現場後,沒有按規定設置警戒線,警示反光錐筒的數量也不足。

  公安部交管局趙曉平處長到大慶調查事故後,做出了『從事故發生現場情況及違法原因看,雖然安全防護有一定問題,但不是導致該事故的直接原因』的結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規定,大慶市交警支隊做出『3.13』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劉銳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其他方無責任。目前,支隊已將此案卷移交檢察機關,肇事者劉銳轉由龍鳳區人民檢察院批捕、羈押。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