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5日電 在4日召開的黑龍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康建華作了關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中指出,根據我省省情和特色,針對該《條例(草案)》中社會普遍關注的供熱溫度等問題進行了慎重修改。
隨著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和社會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室溫16℃已不能滿足人們的要求,但考慮到全省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供熱企業中陳舊、分散鍋爐供熱仍佔有相當比重,其技術設備的持續供熱能力難以達到18℃的實際情況,只能從我省現階段條件出發,作出合理規定。因此,省內的供熱企業一致建議將室內溫度規定為18℃±2℃,但不得低於16℃,或者就是定16℃為宜。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還是將室內溫度按時段作出具體規定為好。即:『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早6時到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
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居民室內供熱設施改造中存在的『野蠻施工』問題,在原有的條款中增加了『居民室內供熱設施改造工程,應當科學設計、文明施工,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該草案修改稿中,對於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問題作了限制性規定,即『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前30日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為了維護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在條例草案中對供熱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具體規定。即『用戶室內溫度低於草案修改稿中規定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七十二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針對熱費計收方式的問題,《供熱條例(草案修改稿)》也結合我省各市、縣的實際作了具體規定,即『未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包括用熱陽臺)計收。已經按照建築面積計收熱費的,應當逐步過渡到按照使用面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