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7日電 居民使用燃氣一個月不足10立方米也必須交納10元基礎費,這一在哈爾濱市實行多年的燃氣收費方法將被取消。26日,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中已取消了收取燃氣基礎費的規定。
哈爾濱市現行的燃氣收費辦法規定,用戶每月實際的用氣量達不到最低計費量的(10立方米),應當交納10元基礎費。此次審議的《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指出,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燃氣費。管道燃氣企業可從逾期之日起,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按照每日所欠燃氣費的1%加收滯納金,對其他用戶每日按所欠費的5?加收滯納金。
新修訂的《條例》中規定,管道燃氣企業需要停氣、降壓作業,影響用戶用氣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新聞媒體和其他方式將停氣、降壓時間及期限通知用戶。
除因不可抗力和搶險搶修以及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氣企業連續停止供氣48小時以上的,應當賠償用戶直接損失。
為了防范燃氣泄漏事故的發生,新《條例》提倡已經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安裝燃氣報警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氣的,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燃氣報警器,其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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