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7日電26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樓頂墜落冰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於此案特殊,吸引了近二百人前來旁聽。在三個多小時案件審理中,記者旁聽了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就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等問題進行的激烈辯論。目前,此案已進入調解階段。
事件回放
2月23日農歷正月十五,哈市市民李女士在找工作途中,當走在香坊區延福街233號門前時,被從樓上突然墜下的一塊大冰溜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42歲的李女士是一名待崗女工,家裡孩子已經讀到大學二年,學習刻苦,人很要強,三口之家過著清苦的生活。為了供兒子讀書和維持一家的生計,李女士一直四處打零工。經常為省一元錢路費徒步走5公裡去乾活,有時上午沒乾到活中午就只乾嚼一個燒餅對付一下。為了能找到一份好活,李女士在正月十五連早飯都沒吃就出了門,本來說好乾完活回來全家吃頓團圓飯,然而這一去就再也沒回來。
就這樣一場本不該發生的意外,一塊大冰溜砸碎了一個幸福的家庭。為了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民事責任,李女士的家人將負責該樓的哈爾濱香開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
近二百人參加旁聽
26日早,香坊區人民法院一樓審判廳內座無虛席,近二百名市民、全國三十餘家新聞媒體的記者早早來到審判廳。8時30分,此案的相關人員陸續進入到法庭內。被害人李女士的丈夫李景發、兒子李德鵬以及他們的委托律師首先坐在了原告席上。哈爾濱香開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物業公司)則以第一被告的身份坐在了被告席上,與其坐在同一位置的還有香坊區法院依法追加的騰浪牌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者高某,以及騰浪牌太陽能熱水器的生產廠家——連雲港市騰浪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簡稱太陽能公司)的代理人。
9時整,伴著審判長的一聲錘落,案件正式進入到了庭審階段。黑龍江電視臺法制頻道進行了現場直播。被害人家屬索賠20萬
在庭審中,原告被害人李女士的丈夫李景發、兒子李德鵬以及李女士母親的代理人認為,此次事故,物業公司作為經營企業,應承擔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告物業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當樓頂水流管結有大量冰掛時,物業公司應當及時處理。物業公司應該根據對樓體的掌握,依照經驗進行排查。但是物業公司並沒有這麼做,而是在李女士被砸後纔采取了亡羊補牢的做法。物業公司未盡到小區的安全管理義務,存在重大過失。
而高某作為該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者也應承擔責任。同時,依據質量監督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熱水器曾經漏過水。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產品質量責任應該由太陽能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太陽能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熱水器質量是合格的,所以,太陽能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總計20.8萬餘元,其中,李女士的兒子李德鵬以及李女士的母親申請法院判賠他們各自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三被告均辯稱無責
物業公司辯稱,經過查看發現,冰塊掉落的地點不是從第一視線能見到的水溜管上掉下來的,而是熱水器漏水產生的,而且事發後相關人員查看現場時還看到熱水器西側也掛著許多冰塊,並且仍有漏水的痕跡,由此斷定,造成李女士被砸的禍根就是這臺熱水器。這臺熱水器的主人是該小區107棟2單元的高某和其妻子常某,而熱水器的生產廠家就是太陽能公司。物業公司認為,從國務院和本省、市物業管理條例來看,物業公司是一個專業性有償的服務企業,對住戶是否可以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並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物業部門根本無法阻攔其安裝和使用,更沒有強行將其拆除的職能。而且,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到底允不允許安裝,也沒有規定,究竟哪個部門可以將其拆除。物業公司認為,造成此事故的禍根就是因為熱水器漏水造成的,對此,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太陽能公司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某認為,自己購買熱水器是合法的買賣關系,沒有法律規定不允許購買太陽能熱水器。而且,他在使用該熱水器時,也沒有發現有漏水的地方,同時,通過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的檢測證明,該熱水器不存在質量問題,所以自己不該承擔責任。
太陽能公司代理人認為,首先並不能夠肯定地認定,冰就是由該公司太陽能熱水器產生的,因為樓上還有多處地方存在冰塊。其次,即便認定了該冰塊是該熱水器產生的,這與致人死亡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該公司生產的熱水器都是根據國家標准生產的,產品的質量是合格的,既然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公司更不該承擔責任。該代理人說,冰塊形成的月份應該是在12月份,既然在樓頂上存在了幾個月,這不能不說明物業公司在管理上有問題,因此物業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另外,對於原告李德鵬提出的撫養費用的賠償,被告物業公司和太陽能公司均認為,李德鵬今年已經21歲,超過了18歲的法定年齡界線,不應再給予撫養費用的賠償。
同時,對索要精神賠償方面,被告物業公司和太陽能公司同樣認為,精神賠償沒有法定的賠償金額,李德鵬以及李女士的母親各自要2萬元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庭審三小時庭外調解
雙方辯論結束後,進行了最後陳述。在陳述中,原告仍然堅持認為三被告都有責任,應該對死者及其家屬給予賠償,而三位被告都拿出相關的法律條文堅持自己不構成責任方,不承擔責任。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在征得原、被告的意見後,宣告此案進入調解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