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6日電 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房屋裝修,使用音響、樂器或者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乾擾他人生活的,今後將被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市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居民區內禁開停車場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產生噪聲、振動的經營項目,如露天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空車配貨場點、加工場點等經營項目,不論其是否達到污染標准,在居民居住區內都禁止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機動車修配廠、印刷廠、加工廠、飯店、歌廳、舞廳、酒吧等經營項目,在居民樓內禁止開辦;已經開辦的,應當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保部門要求的,將責令其停業、搬遷;環保部門可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露天焚燒垃圾
《條例》規定,居民居住區內禁止隨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樓內煙道排放飲食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油煙;禁止開辦產生惡臭、有毒有害物質的修理、加工、噴漆、電鍍、化工、農藥等企業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分裝;存放、銷售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露天燒烤食品。違法者將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原《條例》對居民居住區內排放『異味』污染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是,關於什麼是『異味』沒有明確界定,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起糾紛。因此, 《條例》在修訂中將『異味』修改為『惡臭』,增加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噪聲攬客最多罰500元
原《條例》規定,禁止使用噪聲方法招攬顧客,但在法律責任條款中缺少相應罰則。因此,新修訂的《條例》中增加了該款的處罰規定,『使用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另外,《條例》還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使用除塵、消音、淨化等環保設施的為,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