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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與人合伙經商被騙 存款被提空狀告銀行被駁回
2005-05-18 17:08:26 來源:東北網  作者:賈晉璇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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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8日電(賈晉璇 記者雷蕾) 家住哈爾濱的張成本想與人合伙做生意,不想卻招來了個騙子,存折裡的錢全部被人取走。一急之下張成將存錢的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今天,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判決,銀行無違規行為,不承擔責任。

  2004年11月,張成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合伙經商的廣告,於是他立即和聯系人王明聯絡,並商定合伙做生意。因共同經商需將所用資金存入同一賬戶,2004年11月14日,兩人一起去辦理公證手續,在辦理前,張成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王明復印。王明就利用這個機會,用張成的身份證,以張成的名義在附近某銀行辦了一個借記卡(含一折一卡)的個人結算帳戶,存入現金50元。

  二人辦理完公證手續後,王明又將張成領到該銀行的另一個支行,同樣用張成的身份證又辦理了一個借記卡個人結算帳戶,存入現金50元。張成辦完卡後,王明對他說,把卡拿來給我看看。張也沒在意,就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及存折交給了王明。王明假意看存折,趁張成不注意將自己辦理的存折與張成辦理的存折進行了調換,並將自己的存折返給了張成。

  按照事先的約定,公證後,張成要在二人共同的賬戶內存入資金。張成想反正存折和密碼只有自己有,便在沒有仔細檢查存折的情況下,將4.2萬元現金存入了王明的存折內。兩人分手後,王明立即用自己手中與存折相配套的銀行卡,將4.2萬元取出後逃走。

  張成發現被騙後,辦理了掛失手續,並向公安局報了案。同時他認為自己的錢被人冒領,銀行亦有責任,又將存款的銀行告上了法庭。

  哈爾濱道裡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在辦理借記卡業務時,對辦卡人所持身份證進行了形式上的審查,並按有關操作規程辦理的開戶及存取業務,不存在違規行為。張成沒有妥善管理自己的身份證及本人存折,將身份證交予他人,致使產生他人利用其身份辦理開戶手續及本人存折被調換的結果,是其存折被竊取的直接原因,應自行承擔責任。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駁回了張成的訴訟請求。

  張成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被哈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