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5日電 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包括公務員涉及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罪論處等規定,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記者近日從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獲悉,此次涉及的幾條規定尚顯模糊,具體要在查處案件時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解釋》中規定,賭博行為人身上攜帶的尚未換成籌碼的現金不當成賭資計算,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的,未換成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等物。公務員和親朋涉及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罪論處,也不以行政違法論處。但由於在職業操守方面有更高要求,因此,對於公務員的此類行為,應當按照黨紀和政紀處理。在賭場純粹提供勞務的人員不算為賭博『提供幫助』,其行為不算賭博。對那些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按照犯罪處理。賭場當中僅提供勞務,領取固定工資,沒有實施賭博的組織行為,沒有開設賭場,沒有參與抽頭分紅的受僱人員,一般不按照犯罪處理。
此次的新規定與以往打賭行動中的參照規定有何不同?新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有一定難度?記者為此采訪了哈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科的相關負責人。據介紹,以往在打擊賭博行動中,行為人尚未換成籌碼的現金一般都當作賭資計算,但也有少數例外的情況,如當賭資與其攜帶的現金差額十分明顯時,公安機關會酌情處理。比如行為人參與的是百餘元一次的麻將打法,隨身卻攜帶有數十萬現金,這一情況公安機關便會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關於國家公務員涉及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罪論處等規定,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以往的打賭行動中,國家公務員只要涉及到有輸贏的撲克、麻將等被公安機關發現,便會依法給予處理。當記者提出關於『少量』如何界定的問題,相關負責人稱,這一規定很模糊,並沒有一個嚴格界限,因此地方公安機關暫時可能會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少量』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並報上級公安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在賭場提供勞務的工作人員,以往在打擊賭博時,也同樣將其依法處理。新規定實行後,這一點較從前有很大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