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7日電 哈爾濱市李某有一臺出租車,他與馬大簽訂協議,由馬大負責夜班營運,但是馬大私自將車輛交給其兄弟馬二駕駛,駕駛中車輛起火,車輛受損,李某將馬大告上法庭,討要損失。據了解,李某與馬大簽訂出租汽車單車承租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李某將紅色捷達車出租給馬大夜班營運,時間為18時至次日6時,每晚租金70元;馬大在經營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的直接、間接的損失和費用,造成不能營運的經濟損失,均由馬大承擔。之後,馬大的弟弟馬二駕駛該車時起火,車內的物品全部燒毀,機器也部分燒毀,李某修車費及修車停運期間上繳管理費近2萬餘元。
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李某與馬大之間租賃合同關系成立,馬大在租賃期間駕駛該車,發生火災造成損失,對本案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李某未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該車是由馬二駕駛造成的,故應由馬大賠償李某修車費及停業期間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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