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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工資20萬 碩士女老板被農民工告進監獄
2005-06-08 13:26:51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劉曉波 孫殿喜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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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8日電 老板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法院出面維權。在公正的法律面前,自恃有高智商和雄厚財力的女老板終於認罪,不但歸還了民工的血汗錢,而且,還在今年5月26日被大慶市讓胡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討薪路上家破人亡

  李春彥今年40歲,曾在大慶市某研究院計算機室工作,具有碩士學歷。1993年,李春彥下海經商。2001年8月,她辦起了一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生產彩鋼板。據民工們回憶,開始的時候,由於工廠經營順利,李春彥從不拖欠工人的工資,員工們對她都很信任。但是從2002年開始,李春彥的彩鋼板廠經營上出現了滑坡,員工工資沒有了保障。據當時在她的工廠做業務員的董春華介紹,員工們找她要工資,她總是找出各種理由推脫,或者乾脆就是拒而不見。

  當時,李春彥欠民工的錢款平均每人不到五千元,最多的纔一萬多。農民工如果單個打官司,這點工資還不夠交訴訟費的,最終的結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但李春彥不知道,對她來說不放在眼裡的幾個小錢兒,對這些民工來說卻是一筆巨款。這些民工都是來自安達、肇東、肇源等地農村,全家老小指著工錢生活。一個姓龍的民工,全家三個病人一個小孩,等著工錢還賬,送孩子上學。

  來自肇源縣的農民工李某說,他們32名民工從2002年8月一直乾到2003年1月臨近年關時,公司纔通知大家說放假,但因為公司暫時沒有錢,只發給每個人100元錢,並說,過幾天再開工資。2003年10月,51歲的電焊工孫某多次討薪未果後,突發心髒病死在了討薪路上。58歲的電焊工也於同年12月離開人世,弄得家破人亡。

  苦等了一年沒有消息,32名民工聯合在一起,告到了大慶市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4年1月15日,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李春彥應付給32名農民工各項費用總計20餘萬元。

  變更法人逃避執行

  對於政府的裁定,李春彥滿不在乎。她既不上訴,也不執行,讓裁定變成了一紙空文。2004年3月16日,董春華等32名民工向讓胡路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李春彥的公司在大慶市開發區工商局登記,最初的法人代表是一個叫李顏的人。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後,2004年4月,李顏將600萬元股權轉讓給李春梅,並將法定代表人也變更為李春梅。這樣,執行人員無法追究李顏的責任,轉而尋找李春梅。

  一個星期後,法院的工作人員找到李春梅,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給她。然而規定期限內李春梅並未履行義務,6月1日,讓胡路法院執行局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出對李春梅拘留15天的決定。

  據法院後來的調查,李春梅實際上是李春彥的親妹妹。李春彥原以為變更法人會讓訴訟落空,沒想到這條計策沒有奏效反而把自己的妹妹送進了看守所。

  就在李春梅拘留期間,李春彥的公司又召開了股東大會。李春梅將640萬元股本又轉給李春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於佳鳳。於佳鳳是六七十歲的老太太,法院的執行陷入了僵局。

  鑒於法人變更,依據法律規定,李春梅被解除了拘留措施。

  碩士女老板被判刑

  債務人一分錢沒還就被釋放,農民工都很不理解,他們紛紛找到法院,甚至指責執行人員辦案不作為。辦案人為了弄清實施真相決定從最初的工商檔案入手調查。2004年7月,辦案人在調查李春彥的戶籍所在地檔案時,發覺原公司法人李顏與所謂的委托人李春彥的照片很像。經進一步核實,李顏所持的北京身份證原來是偽造的。原來,李顏和李春彥是同一個人,因種種原因,她以北京客商的身份回大慶投資建公司,她本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現,演了一出雙簧。而李春梅是她妹妹,於佳鳳是她母親,盡管後來股權幾經轉移始終都沒離開她的掌控。

  2004年8月14日,辦案人又得到了一個消息,稱李春彥在林源開發區有廠房一間,正在洽談銷售。辦案人找到李春彥進行詢問,李稱確實有個叫張招(化名)的客商與她商談購買廠房,但對方缺少資金,廠房還沒有賣出。當晚,辦案人就與客商取得了聯系,對方稱,早在6月18日他就已將廠房買下,並且將150萬元的房款交付完畢。

  這個事實證明李春彥的確具有還款能力。鑒於她拒絕執行法院裁定情節惡劣,讓胡路區法院合議庭經多次研究決定,李春彥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多次采用轉移股份、變更法人的手段,隱瞞債務人身份。在出售房產後仍向法院隱瞞真相,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4年12月2日,讓胡路區法院將該案涉嫌拒執部分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今年1月21日,公安部門在北京蹲坑8天,終於將李春彥抓獲。被抓捕時,李春彥正在與北京的房地產商洽談購買豪宅。據調查,李春彥在北京還開有另一家公司,並有一套住宅。

  據說,李春彥被抓捕的第二天,她的家人就一分不少地將所欠債款送到了法院,當天這些錢就分到了民工手中。

  今年5月26日,本案正式在讓胡路法院開庭審理。經過4個小時的審理,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李春彥有期徒刑6個月。

  法官說案

  參與審判的法官賈思軍說,這是省內第一起因拒執罪被判刑的案例,這一判決對那些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特別是對那些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黑心老板們起到了震懾作用。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張燦國法官認為,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可以看出,有些群眾法律意還比較淡薄,很多被執行人並不重視審判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以為判判、裁裁就算了,想盡各種辦法來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這種做法是很不理智的。《刑法》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因此奉勸那些心存僥幸、欠錢不還的被執行人以此為戒,認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纔是最明智的選擇。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