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6月16日電 6月14日,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發布《關於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給予照顧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其中規定對拆遷特困戶的房屋補償款最低額度為5.5萬元,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再給予補助1萬元。此規定自5月31日起實施。本規定適合於哈爾濱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動力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拆遷項目。呼蘭區和市屬各縣(市)的照顧標准,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自行規定。
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局長邊洪霄稱,規定中對待特困家庭房屋拆遷補償差額及照顧殘疾人所需資金,主要由市政府通過財政渠道等籌措解決;規定中提出的『特困戶』是指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標准為一級、二級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殘疾人和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殘疾人。
新晚報援引家報消息稱,規定的出臺將在推進城市發展的同時,安置好『雙困戶』動遷以後的住房問題。對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拆遷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例如,以前擁有一戶20平方米房子的特困戶拆遷後,只能獲得2萬餘元的補償款,不夠買房。但是規定出臺後,該特困戶就可以得到5.5萬元補償款。此項補償款可在一般地點購得一套30平方米的住宅。同時,為了滿足『雙困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求,房產住宅局將加大小戶型住房的開發力度。此外,規定5.5萬元補償款中不包括拆遷獎勵和補助。
對於存在『一戶多殘』的特困家庭,如果殘疾的家庭成員都在規定所列出的范圍內,每個殘疾家庭成員都將獲得一萬元照顧。同時指出,居住在無房照房屋中的特困戶,由於不是法定拆遷人,將不能按照5.5萬元標准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