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7日電 讀者問:我家住在南崗區某花園小區4樓。前幾天晚上,我母親出門,可樓道裡一片漆黑,在下樓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造成右臂粉碎性骨折、左腿挫傷並伴有腦震蕩。請問物業公司應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律師答:物業公司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負有保證小區樓道內照明系統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的法定義務,而物業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你母親摔傷,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文中觀點僅供參考)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