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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下,45年前的『暫行條例』仍在值守
2005-07-01 13:28:58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張亦嶸 郭曉宇 孟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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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日電 35℃、36℃……當前高溫天氣逞威。目前尚行的防暑降溫的法規,是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這是目前惟一一部針對高溫酷暑條件下,如何調整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的法規。這一『暫行條例』一『暫行』就是45年。各地面對這種局面紛紛推出防暑舉措,而黑龍江省尚無這方面舉措。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說,該條例只對防范高溫作業引起的危險後果做了模糊的規定,而對達到多少溫度該停工等,都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無法執行。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王向前解釋了法規無法執行的原因。他說,1960年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防暑降溫的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但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這就使得它不像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規章,而更像一個行政指導性質的文件,其執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目前仍然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所反映的其實是中國20世紀60年代初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狀況,與中國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發生嚴重脫節,因而已經無法有效地規范和指導我國目前的防暑降溫工作。

  王向前舉例說,《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非常小,僅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事實上,在炎熱的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的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達為鮮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根本不包括第三產業,因為1960年的中國立法者是無法想象到21世紀的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關懷教授說,防暑降溫這個問題在立法上要不斷健全。以後在修改勞動法時,可更多考慮添加防暑降溫的內容。

  其實,關於高溫立法的問題,幾年來一直呼聲不斷。河南省人大有關人士稱,立法是件非常嚴肅的事,從立法程序上看,短時間內對某一方面進行立法很難實現。

  那麼,這部《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就要這樣一直『暫行』下去嗎?政府相關部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於無權制定或修改法律,他們也很無奈。

  然而,政府並不是無所作為。由於高溫天氣作業易發生意外,目前一些城市已紛紛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安全。

  廣州已出臺規定,將高溫中暑視為工傷處理。上海有關部門在氣溫過高時強制取消了部分戶外活動和高溫作業。

  北京根據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於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均視同工傷並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另外對高溫補貼也作出詳細規定,從去年7月1日起,北京規定小時工等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最低工資標准由6元/小時調整到6.8元/小時,而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准從原來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高溫補貼費不算在最低工資范疇內。為保障學生健康,杭州市教育局規定,各學校可根據防暑降溫的實際及校捨情況,自主決定停課,可以采取上午上課、下午停課的方式,也可以全天停課。

  重慶、長沙、南京等城市也有不成文規定,氣溫達到40℃時不上班,39℃時上半天班。

  在高溫保護法規尚未健全的情況下,有關人士呼吁,當務之急是各地應從實際出發,探索高溫勞動保護條例的地方性法規建設。

  濟南市總工會生產部負責人指出,由於不同行業受高溫的影響不同,不同溫度對勞動者造成的傷害也不同,究竟哪些行業在什麼樣的高溫條件下可以休假,不同職業的高溫補助該怎樣發放,這些都需要進行充分調研。高溫勞動安全保護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門可以單獨解決的,應由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合起來共同探討。

責任編輯:單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