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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施工合同騙取質保金40餘萬 一『開發商』被判刑
2005-07-07 20:28:28 來源:東北網  作者:解娟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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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7日電(解娟 記者雷蕾) 今天,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李宗堂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李宗堂(男,1953年生,無職業,1998年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共實施合同詐騙犯罪10起,獲取人民幣84萬元。其中用於支付房地產開發工程款、前期基建工程款等經營性款項共計人民幣42.56萬元,其餘款項共計人民幣41.44萬元,被其非法佔有。作案後,李宗堂潛逃,於2004年8月21日被警方抓獲。

  庭審中,李宗堂當庭否認其主觀上有詐騙被害單位資金的故意,辯解稱起訴書認定的收取的保證金,目的是為了把工程乾好,況且有的個別數額存在誤差,有的屬於個人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宗堂所實施的行為完全是民事法律行為,他所在單位與交納工程質保金單位的糾紛應屬民事糾紛,應受民法調整,被告人李宗堂及所在單位不構成犯罪,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宗堂在明知不具備履約能力與資質的情況下,冒用、盜用其他公司或以其所承包公司的名義,利用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所謂『合同』、『協議』等資料,以對外發包工程為幌子,騙得被害方信任,與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等合同,將大量騙取的工程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非法佔有,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宗堂采用欺詐手段獲取大筆資金後,將其中部分款項用於實際經營性支出,尚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對該部分款項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故不應計入詐騙犯罪數額內。其詐騙數額應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李宗堂合同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因詐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後,5年內再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宗堂當庭否認其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的辯解及其辯護人認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