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8日電 5月24日,記者在哈爾濱市機場路二手車市場看到,有近30多輛出租車在等待買主。記者與一位帶檔案的捷達車賣主攀談,發現該車是1997年7月購入的,已接近報廢期。據哈爾濱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於經理介紹,從今年1月份到現在,共有1000多臺接近報廢期的出租車在車市交易,幾乎都是1997年7月份的車。這些車不能再落戶到哈市。
與此對比的是,哈爾濱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門可羅雀。據悉,目前哈市有兩家這樣的企業,由於嚴重『吃不飽』,有的公司甚至給每個職工下達了收車指標,可是職工們托人弄景的到處挖門子找關系也很難完成任務。
政策有空隙回收價格低 報廢車多種途徑繼續上路
據了解,目前,除了大型載客(19座以上)、大型載貨(4500噸)汽車報廢後,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到4000元的補貼外,其餘的報廢車輛則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其收購價格是按照金屬含鋼量來折算的,具體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在哈爾濱,報廢車回收企業對報廢汽車回收價格每噸在350元左右,回收廠還可根據車輛狀況及市場行情在價格上可酌情上下浮動30%。按照這一標准,一輛普通型桑塔納報廢後,回收企業在扣除拆解費、運雜費等直接費用外,還有一些間接費用,車主最終可拿回500元左右。而實際上,報廢車流入黑市卻可獲利2500元至3000元之間,遠高於國家回收標准。
據知情者介紹,報廢汽車大有文章可做,回收者會充分挖掘報廢車的價值:凡是可以再次利用的零配件,能賣的全部賣出去。還以普通型桑塔納報廢車為例,拆卸下來的零配件一般可以賣到2500元左右,剩下的廢金屬大概能賣到一兩千元左右。如當作二手車賣到邊遠貧困地方繼續使用,賺頭就更大了,一倒手就可以輕松賺上五六千元的差價。
據哈市交警支隊機動車管理處的工作人員介紹說,目前由於交警部門只負責大型載客、載貨和出租車這三種車型的報廢,監督其拆解,其餘車輛則無法控制。
據悉,隨著私家車輛的增多,哈市對報廢車制約手段相對較少。雖然在今年3月份由哈市商務、公安、工商、交通四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對即將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的機動車,公安車管部門要提前60天通知車主准備報廢,不允許提檔轉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是,目前一些車主,鑽政策空隙,對將要報廢的車輛則采取提前一年或半年就提前提檔、辦理轉戶手續等辦法來逃避車輛的報廢。
哈爾濱商務局物資市場管理處曾搞過這樣一份調查:目前哈市每年滯留在路上的報廢車數量可達3000至4000輛;其他2000餘輛被非正常解體而拆件賣流入其它縣鄉。這些報廢車一般通過多種途徑繼續上路。一是改頭換面。一些二手車商低價從車主手裡買來應該報廢的汽車,翻新後按照舊車轉手賣給新買主。二是再『嫁』他鄉,落戶返回哈市行駛。還有一部分車輛轉賣外地,流散到邊遠區域或城鄉接合部,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三是利用零散汽配件組裝車輛,制造拼裝車、改裝車,使用假行車執照和營運手續進行違法經營活動。有的社會閑散人員相互勾結,盜用合法經營手續車輛的牌證,非法更改發動機和底盤編號,進行套牌冒充出租汽車;另有一些經營者以丟失相關手續為名補辦車輛牌照和行車證,購買相同型號的車輛套牌經營,甚至出現『一車多牌』或『多車一牌』的現象。
監管不力 報廢車管理地方法規存在空白
據統計,我國由報廢機動車造成的事故已經佔機動車事故總量的33%。哈市因報廢車引起的惡性交通肇事量也呈上昇趨勢。
建立報廢車市場管理體系迫在眉睫。國家規定,『五大總成』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不能再次利用,記者在哈市南崗宣化街上的宣化汽配城二手件市場采訪時發現,這裡卻可以買到,記者問這些件都從哪裡來的,一個20來歲的年輕男售貨員告訴記者,有本地的,有外地的,但絕不是盜搶車的。
哈爾濱商務局物資市場管理處的趙興亞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行駛。就目前哈市報廢車輛流失嚴重的現狀,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監管不力,制約手段相對薄弱,對多部門的協調難度較大。為此哈市將盡快建立辦事機構,制訂哈市地方性法規,使之操作起來有法可依。國家還應制定鼓勵個人或社會車輛提前更新報廢給予優惠補貼。車管部門應繼續執行『一年內達到報廢期的車輛不准轉籍過戶』的規定。這樣,纔能從源頭上遏止報廢車廢而不退的現象。
機動車報廢標准
9人座含 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為15年,要求繼續使用的,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游載客汽車和9人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延緩報廢使用最多不超過10年。延長期內,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人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從第1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2次,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延緩報廢使用最多不超過4年,每年定期檢驗4次;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規定的8年期限報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管部門將收繳並強制報廢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對報廢車輛駕駛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