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8日電 哈爾濱市一開發商明知不具備履約能力與資質,卻在三年的時間裡,冒用、盜用其他公司或以其所承包公司的名義,對外發包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詐騙10起,騙取工程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84萬元。7日,哈市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罪,當庭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20萬元。
2000年4、5月間,哈市市民李宗堂以未經注冊的省華盛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哈爾濱公司的名義,與黑龍江省肇東某公司簽訂了肇東市正陽廣場開發建設《聯營協議書》、《聯營合同》,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資質與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該協議騙取他人信任,實施詐騙3起。2000年12至2001年2月,分別與省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某鍋爐廠鍋爐安裝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和協議書,騙取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及借款共計19萬元。
2001年6月,李宗堂伙同張某、常某、葛某(均在逃)分別冒充黑龍江東昶道橋工程建築有限公司法人、總經理、材料處長,私刻該單位的印章,宣稱有七臺河至寶清高速公路70公裡標段的工程項目,騙得大慶市某建築公司馬某的信任。同年6月20日,李宗堂等謊稱設立該有限公司直屬第一工程處,而與大慶這家建築公司簽訂了承包該處的合同,任命馬某為『直屬第一工程處處長』,並承諾將七寶高速工程中的20公裡標段由該工程處優先承建。後以收取風險抵押金、借款等名義騙得現金11萬元。
2001年7月6日,李宗堂又以未經注冊的黑龍江義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公司的名義與吉林省扶餘縣建設局簽訂了開發扶餘縣裕民小區協議書、與哈爾濱某紡織公司簽訂了廠家屬住宅樓合作開發協議、與哈爾濱市轄區一縣級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簽訂職工集資住宅樓引資協議,在未履行任何義務、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利用上述協議及規劃許可證等騙取多家建築公司信任,從2001年8月15日至2002年3月20日,實施詐騙6起,騙取現金54萬元。
經統計,李宗堂三年內共實施合同詐騙犯罪10起,獲得贓款84萬元,作案後,李宗堂潛逃,2004年8月21日被警方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