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7日電 2002年12月,大慶市龍鳳區某村村民張林(化名)與讓胡路區某鎮居民許靈(化名)舉行了訂婚儀式,並交給對方彩禮1萬元,為了湊足婚禮的費用,張林出國打工,兩年後回家時,得知許靈已經另嫁他人。為索要1萬元彩禮,張林將許靈告上法庭。近日,大慶市龍鳳區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案件,因為原告不能充分證明被告索要、收受彩禮的事實,故駁回張林的訴訟請求。然而,通過這起案件的延伸采訪,記者發現彩禮糾紛並不鮮見,而裁決它的法律卻頻遇尷尬——
訂婚拿出彩禮1萬元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讓張林在他的村裡很是『出名』,大家都知道張林把與他訂婚的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是案件的結果卻讓人始料不及,用張林自己的話說,『我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訂婚的女友和別人結婚了,彩禮錢還沒要回來。』6月28日,當記者來到張林所居住的村子采訪時,張林依然為輸了官司懊惱。『我不准備上訴了,因為打官司憑的是證據,如果當初我要知道打官司,在交1萬元彩禮的時候我說什麼也讓對方打個收條,可是現在說什麼都沒有用了。』張林說。
據張林介紹,他今年31歲。因為家裡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所以遲遲沒有結婚。2002年,經人介紹,他與大慶市讓胡路區某鎮的居民許靈相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後來經過雙方父母的認同,選了一個好日子,他和許靈按照地方習俗,在他們家舉行了訂婚儀式。
張林說,在訂婚宴上,雙方的父母和親屬談得都比較好,後來就涉及到具體問題,即他們家拿多少彩禮。這時,許靈家有人當著眾親友們的面,提出索要3萬元彩禮。由於他們家生活困難,當時只有5000元錢,就表示能不能少點,後經協商,彩禮從3萬元降到了1萬元。『我父母出去七拼八湊,纔湊足了1萬元錢,交給了許靈的父親。』張林說。
好不容易湊夠了彩禮錢,可是結婚需要的費用沒有了,為了准備婚禮上的花費,張林和別人一同去俄羅斯打工,期限是兩年。
索要彩禮對簿公堂在張林的意識中,既然舉行了訂婚儀式,他們家交給了對方1萬元彩禮錢,這樁婚事就是板上釘釘的事了,如果沒有其他重大變故,誰都不能反悔。 據張林介紹,因為活忙,再加上國際長途電話費非常昂貴,在這兩年當中他只和許靈通過5次電話,最後一次是在2004年的5月份,通話中,他明顯感覺許靈的態度有些不對,好像很不高興,還對他說,照這樣下去,啥時候能湊上結婚的錢呢?就是湊夠了,以後的日子怎麼過也是個問題。『當時我也沒太在意,我還向她保證今年肯定能多賺錢。沒想到,在今年1月份工期結束,我回到家中,得知許靈竟背著我在去年冬天和別人結婚了。』張林說。
知道這個消息後,張林已經知道事情無可挽回了,但是他認為,既然許靈和別人結婚了,當初的彩禮錢應該退回來。他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於今年3月份,一紙訴狀將許靈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許靈返還彩禮1萬元。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時,許靈不承認收了張林的彩禮,稱也沒看見她父親親手接了張林的彩禮。
為了證實許靈的父親親手接彩禮的事實,張林找來兩位證人。兩位證人均證明,當時兩人都前去參加了原、被告雙方的訂婚宴,席間,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3萬元,男方當場給女方1萬元彩禮。但是二人對到底是誰提出要彩禮、誰收了彩禮,都表示不清楚。因張林拿不出證據,近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原告不能充分證明被告索要、收受原告彩禮1萬元的事實,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6月27日,此案的代理審判員李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張林的問題出現在付給許靈彩禮錢後,沒有留下任何字據,如果想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在給付彩禮時,應向對方索要收據,就像大家已逐漸接受婚前財產公證一樣。
彩禮釀糾紛並不鮮見近日,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類似張林和許靈的彩禮糾紛在許多法院都不鮮見。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從今年起到現在共審結和受理了5起;哈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僅在5月份就有兩起。
哈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因為彩禮鬧糾紛的案件。6月28日,據民事審判一庭趙明躍庭長介紹,李某於2003年經人介紹與鄰村的郭某訂婚,郭家向其索要了18000元的彩禮。李某分兩次付給了郭家17000元,期間還為郭某購買了金戒指、毛毯、窗簾等物。2004年年末,兩人因未建立起感情,約定解除婚約。雖然兩人均同意解除婚約,但是卻對是否返還彩禮產生了分歧。郭某不承認收了李某17000元現金及一些物品,最終只退還了10000元,這引起了李某極大的不滿,並認為郭某是為了詐騙彩禮而騙婚,兩家為此事鬧上了法庭。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在婚約中明確過彩禮數額,根據法律規定,婚約解除後,彩禮應予以返還。因原告給被告買的衣服和戒指屬於贈與性質,被告可以不予返還。最終判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7000元。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和哈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受理幾起關於彩禮糾紛的案件,無一例外發生在農村。趙明躍庭長向記者介紹,高額彩禮的現象多發生在農村,由於男女性別比例存在一定失調,男多女少,農村大齡男青年找對象往往有不少困難。一些男青年為了早日促成婚姻,往往一味委曲求全,想盡辦法滿足女方提出的彩禮要求,因此埋下了隱患,一旦婚姻發生意外,就很容易因為彩禮鬧糾紛而對簿公堂,甚至引發刑事案件。
彩禮糾紛的觀點爭鳴針對彩禮引發的各種糾紛,記者采訪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哈市香坊區民一庭庭長趙明躍說,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真正的感情,而完全靠高額的彩禮維持婚姻,這樣的婚姻並不牢固,且離婚時還要符合法定條件纔能返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6日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2001年公布的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釋後,第二次對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正確適用婚姻法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對彩禮問題給予明確回答。根據目前我國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認為,對於婚姻不成的彩禮之債,在審判時應當考慮以返還為原則,而以不返還為特例,要注意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因為婚姻不成本身對無過錯一方是有損害和傷害的,不但在時間、精力、財產上有損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會受到較大的傷害,而我國法律對此既無法主張違反婚約的違約責任賠償,也無法主張損害的侵權責任賠償,所以對彩禮的不同處理也可以稍微彌補一下這方面的立法不足。至於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可以作為一個特例,參照我國古代立法和國外的立法,以不予返還為妥。
6月28日,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唐永春在接受采訪時說,彩禮引發糾紛,在某種程度上是偶然也是必然,這就取決於婚姻是否順利和美滿。以前,法院在處理彩禮糾紛的案件時,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多數以雙方協商解決,一旦協商不成的,支付彩禮的一方難免吃虧。現在,盡管相關法律明確做出了符合三種情形可以退還彩禮的規定,但是因為當事雙方對彩禮的認識不同及其他具體的原因,給法官判案帶來了一些障礙。如果當事雙方都認同,官司會很好解決,如果接受彩禮的一方不承認,這就要求支付彩禮的一方要保存證據,『但是往往當事雙方在訂親時,都非常高興,大多數根本沒想到以後會產生糾紛,而且在當時的情況下,出於對對方信任的心理也不可能索要字據。所以,從提倡健康的婚姻角度上說,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盡量不要涉及彩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