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關注物權法草案報道之一:被喚醒的物權
2005-07-22 11:38:3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邵晶岩 盧軍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7月22日電 7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各界群眾意見,由於物權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草案的一些焦點內容引起各界廣泛關注。記者就和百姓聯系緊密的條款進行了采訪。

  業主不只有房屋所有權

  在《物權法(草案)》公布之前,很多業主忽視了除房屋的所有權以外的權利。而在發生糾紛時,在審判實踐上也只能依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物權法(草案)》則對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給予明確的規定。

  哈市的郭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對房屋的質量、面積、入戶時間等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在2003年秋天,郭某經房地產開發公司通知辦理的入戶手續。在郭某的房屋前面是一片綠地。當時,房地產開發商告訴郭某及其他的住戶,該綠地僅作為休閑使用,不改為他用。但在2004年春,該片綠地開始施工,經詢問施工的工作人員得知,該片綠地將改為停車場。郭某及本樓的其他住戶找到物業部門。雙方發生了嚴重的糾紛。物業部門稱,該綠地應由物業部門管理使用。住戶則稱,該綠地是大家的,物業部門無權使用,使用綠地應征得大家的同意。

  對此問題,哈市律師王宏宇認為,在特定的小區的房屋應分為建築物的持有權(所有權)和房屋的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持有權是建築物的所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完全由所有人根據自己意願行使,不受其他人的乾涉。房屋的區分所有權,是房屋所涉及的部分既有單獨所有的部分,也有共有的部分。一個小區作為一個整體的建築,每個小區的所有權人不但對其自己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同時,對小區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但本說法僅僅是一種法理的解釋,我國的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此次公布的《物權法(草案)》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物權法草案的第六章特設一章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權法的第七十三至七十六條對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本案例的業主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據了解,《物權法(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

  機動車定為不動產

  《物權法(草案)》規定,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省政法管理乾部學院教授包鳳纔說,界定動產不動產的原則是物的可移動與不可移動,移動後是否損害物的經濟價值。對不動產的理論解釋是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機動車輛是不動產還是動產,但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個解釋,『車輛已交付』視為轉讓,登記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權轉讓的必要方式。機動車若定為不動產,不動產權利的取得應當以登記為要件,不登記,不動產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權利都將無從談起。

  與機動車轉讓有關的常見訴訟案中,一是機動車已經轉讓,但沒有進行登記,在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是否追究未進行登記轉讓的原車主的責任。另一類是在機動車轉讓過程中,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有否受到侵害。也就是說,李某支付了現金給張某,購買張某的汽車,張某收了李某的現金後,又將車轉讓給劉某,劉某就是糾紛中的善意第三人。

  包鳳纔說,在機動車未被定為不動產以前,機動車的相關糾紛,很多審判還是把登記作為要件。因此這類案件的審判就有一定的難度,若把機動車定為不動產,明確了機動車權利的取得要件,將給審判帶來便利,而法律之間的抵觸,相關法律也要做相應的變更。

  善意取得贓物者受保護

  《物權法(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長期從事民事案件審理工作的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金祿說,過去如犯罪分子偷來的自行車拿到市場買賣,買者並不知情,便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買下了。但當偷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贓物都是一追到底的,因為過去歷來不承認贓物是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搶的,都是追贓一追到底。這樣,買自行車的人不僅白花了錢,還得把自行車交回公安局。現在善意取得贓物者受保護這一制度在各國都在實行。如果物權法的這一條能實施後,將對購買贓物不知情的買受人保護利益,如果買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是有權利賣這個東西的,因此支付了價錢就買了,後來有一天說買受人沒有權利佔有這個財產,突然就被拿走了,這樣大家就都不敢買東西了。這種善意取得還涉及很多,如你把別人的東西借來了,又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賣方是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從公開的市場買的,並且手續健全,他就是沒有過錯的。

  李金祿副院長又說,由此也出現了一個法律上兩難的問題,法律究竟是保護原所有人的所有權,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法(草案)》仍需完善。

  關鍵詞

  何謂『物權法』

  物權就是對財產的一種支配權,確定財產的歸宿和利用。物權法就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保護財產的基本法。物權法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誰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三是當物權受到侵犯時應該怎樣保護。我們在憲法中雖然有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但在我國憲法是不能作為起訴的依據的,物權法就是把這個原則加以可操作性的細化,當私有財產受到侵犯時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呼應了憲法的原則性規定,也使得社會中存在的很多財產衝突問題有了解決的法律依據。從公布的《物權法草案》內容來看,我國的物權體系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法律專家層面的討論則聚焦在如何使得物權法更加普及化、通俗化。制定物權法還有個非常重大的意義,自由權、生命權和私有財產權是國際公認的公民的三項基本人權,就是意味著我國的人權保障水平達到了更高的層次。

責任編輯:單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