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日電 哈爾濱市民呂女士日前向本報反映,她在某媒體上看到一則招聘業務代表的廣告,當她前往應聘時纔發現,招聘單位——黑龍江省通遼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以招聘業務代表為名招林地投資商。這究竟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從事的是什麼樣的林木交易?……
帶著種種疑問,近日,記者對這家公司進行了暗訪。
誘人的高額利潤
按照呂女士提供的地址,記者日前來到位於哈市南崗區滬士大廈28層的通遼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在一個可容納百人的小型會議室裡,該公司正在召開所謂的『項目說明會』,幾十位聽課者正專心致致地聽講師尹女士宣揚投資『活立木』的種種好處。
據了解,這些聽課者中有很多是看到該中心在某媒體刊登的招聘廣告後來應聘業務代表的。
講師尹女士介紹,該公司全權代理國有林場的商品用材林流轉業務,已經和內蒙古自治區興隆沼、八仙筒、吐爾基山、慶和等4家國有林場合作。
目前,推薦大家購買的是通遼市奈曼旗興隆沼國有林場一片已經長了3年的『活立木』林地。這片林地種植的是『哲林4號』優質速生楊樹。
尹女士還以『哲林4號』生長8年就成材可以采伐為例,給聽課者算了一筆『經濟賬』。以投資一手單10畝林地為例,需要一次性投入3.18萬元,其中包括用材林地轉讓費2.28萬元,委托管理費9000元。1棵樹生長8年後,胸徑為20厘米,材積量為0.3047立方米,1畝林地上有55棵林木,即使按照一棵樹材積量0.3立方米、以《林木收購協議》中的回收價格每立方米600元計算,樹木成材後,10畝林地投資者最少可得9.9萬元回報。除去投入3.18萬元和林木采伐費用1100元,投資者可得最低收益6.61萬元。
尹女士還為聽課者描繪了一幅更加誘人的圖畫。她介紹說,如果按照速生豐產林木材的價格趨勢,若乾年之後每立方米木材的價格可能高達1200多元,那麼投資3.18萬元的回報將是21萬多元,除去投入和采伐費用,純利潤是17萬餘元,是投入的5倍。
誰將獲取高額利潤
按照『活立木交易中心』的要求,投資3.18萬元包括用材林轉讓費2.28萬元。可是這些所謂的『3年生的活立木』真的是『活立木』?真的價值2.28萬元?高額利潤能成為現實嗎?記者撥通了內蒙古興隆沼國有林場的電話,一位姓劉的副場長說,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林地雖是該場在2003年種植的,不過這1000多畝林地上的林木都是未成林,即幼林,根本不是『活立木』。
省林業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牟景君說,『活立木』必須是種植三年以上,而且是成林樹木,而該公司的林木是未成林,實際上就是幼苗,幼苗在市場上根本不值錢。以我省情況來看,現在市場上每棵幼苗的最高價格不會超過1元,10畝林地550棵樹苗的價格最高不會超過550元,再加上埋土、灌溉等,所需成本最多也就是3000多元。
牟景君還表示,對於該公司宣揚的高額回報,他持懷疑態度。他說,最近幾年楊木價格雖然有所上漲,可幾年後,楊木價格到底是多少,現在還很難預測。雖然該公司說和投資者簽訂《林木收購協議》,投資者可獲取保底的經濟利益,可幾年之後,如果楊木價格下降了,回收林木的公司不存在了怎麼辦?投資者的利益如何能夠實現?
黑龍江省森工總局營林局局長張同偉介紹,因為我省沒有種植『哲林4號』楊樹,所以對其種植、管理情況不太清楚,可是在省森工總局林區生長速度比較快的『大青楊』8年後的平均胸徑都達不到20厘米,纔七八厘米。
東北林業大學林學院造林研究室王老師介紹說,據他了解,在目前的楊樹品種中,8年楊樹根本不能成材,即使在我省生長條件特別好的情況下,也需要至少10年的時間,更何況是在內蒙古乾旱的條件之下。
合同條款陷阱重重
據通遼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工作人員趙女士介紹,該公司是與國有林場合作,受國有林場委托對其原始林權進行交易。她還出示了奈曼旗林業局在2004年12月31日下發的委托通遼市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林權流轉的文件復印件,並聲稱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是通遼市活立木交易中心的下屬企業。記者提出想看一下文件的原件,她說現在只有復印件。記者又提出想看該公司和國有林場簽訂的《委托林木流轉合同》,趙女士再次表示拒絕,稱合同在總部。
趙女士強調說,為了確保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購買林木後,將分別與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用材林轉讓合同》、與興隆沼國有林場簽訂《用材林管護合同》。簽完合同後,投資者就可以不用操心坐在家裡等著林木昇值,獲取高額利潤。
針對投資者要簽訂的《用材林轉讓合同》和《用材林管護合同》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我省法律界人士。
據黑龍江聞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王文明說,從投資者要簽訂的兩份合同的內容上看,投資者要承擔極大的風險。表面上看合同的條款是誘人的,可實質上根本保證不了投資者的利益。王律師給記者指出了該合同中存在的兩個問題。首先,簽訂《用材林轉讓合同》,匯豐林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甲方)沒有任何風險,就可以一次性收取林木轉讓費,而對於投資者(乙方),錢先交給了甲方,可合同中卻沒有任何條款保證利益的實現,投資者所購買的林木現在的樹齡、樹高、胸徑、具體位置、8年後的收益情況以及甲方的違約責任等都沒有寫明。
其次,在興隆沼國有林場(甲方)與投資人(乙方)簽訂的《用材林管護合同》中關系到投資者利益保障的第七條規定:『如出現暴風、洪水、水災、旱災、冰雹、病蟲害、盜伐等情況由乙方負責。』王律師解釋說,除盜伐以外,其他六種災害都屬於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在法律上是免責的,該條款實質上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管護單位管護不到位,出現了問題,管護單位即林場完全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拒絕執行合同中的條款。同時,《用材林管護合同》的第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除遇有本合同第7條約定以外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各方依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實際上這與第七條的內容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