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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損失費』有違『公序良俗』 一分手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2005-08-05 10:28:3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晉楊 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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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8月5日電 曲某與男友陳某談戀愛,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沒想到男友陳某不僅強迫曲某為其出具欠條,還將曲某告上法院,要求曲某給付其『青春損失費』。日前,市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青春損失費』有違『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不受法律保護,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1996年曲某和陳某相識後,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矛盾日增,常因一些瑣事吵得天翻地覆。曲某感到兩人已無法繼續處下去,2002年6月,她向陳某提出分手。本以為從此可安靜度日,可令曲某沒想到的是,陳某不但不同意分手,還經常到曲某的家及單位找她,糾纏不休。

  2002年11月16日晚,曲某和同事下班回家,陳某在路旁截住曲某,說要和她好好談談。曲某無法,只得讓同事先走,自己隨陳某來到道外區一處空房子內。陳某開始求曲某不要分手,後見曲某去意已決,便說:『分手可以,但必須付我8萬元青春損失費,否則別想分手。』無奈之下曲某只得為陳某出具了一份欠條,內容為『今欠陳某人民幣捌萬元,八年付清,從2003年起』。其後陳某纔放曲某回家。

  2005年2月,陳某因多次索要,曲某始終未付給他錢,便一紙訴狀將曲某告到道外區法院,要求曲某給付欠款。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據以起訴曲某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借貸關系,欠條的實質是,當曲某提出與陳某解除戀愛關系後,陳某強行讓曲某出具賠償青春損失費,進而解除戀愛關系的協議。依據《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陳某的訴請無法律依據。另外,青春損失費的約定有違『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當事人的約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據此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陳某不服,上訴至市法院。市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