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8月26日電目前,哈爾濱市每年因竊水丟失自來水費高達7000餘萬元,而全省電力企業每年因竊電丟失電量近2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竊水竊電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巨大的損失面前,長期以來的以罰代刑使許多竊水竊電犯罪分子免予刑事處罰。
竊水竊電猖獗
據了解,哈爾濱市是全國40個缺水大城市之一,平均日缺水量32萬立方米,年人均佔有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年人均擁有量的1/10。在水資源如此緊張的情況下,一些洗浴中心、酒店、建築工地及居民等仍想盡各種辦法竊取水資源,如擅自在城市供水主管道打孔竊水;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在供水管線上接管加表竊水;采用撥、砸、調、改等手段損壞水表,造成計量不准,進行竊水;有的采取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
近日,哈市打擊竊水聯合辦公室稽查人員在香坊區香安街某浴池檢查時發現,該浴池水表有私自改動痕跡。市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當場拆開該水表檢查,發現該水表已被人為破壞。經檢測,該水表比正常水表運轉速度慢58.3%,經鑒定該浴池違法竊水3000餘噸,價值人民幣2.52萬元。該浴池法人代表隨即被依法刑事拘留。
有些竊水方式更加隱蔽。6月份,哈藥路87號樓居民家裡的自來水經常斷流,居民懷疑樓下飯店偷水。稽查人員接到舉報來檢查時發現,該飯店水表正常,但當水閘門關閉時,一樓洗手間的自來水管卻有水流出來。經仔細檢查,稽查人員發現,偷水的貓兒膩在飯店的魚缸後面。原來,魚缸後面有一條約15毫米長的暗藏水管,當水閘門關閉時,這條暗管卻不走水表,以此達到竊水的目的。
不花錢得來的水,用著自然不會珍惜。據統計,哈市每年因竊水丟失自來水費高達7000餘萬元。目前我省竊電主體呈多元化,據省電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屠強介紹,從我省查處的竊電違法案例來看,主要是餐飲業、洗浴業、公共娛樂場所業;高耗電能的民營企業;租賃或承包的『五小企業』。這些場所、企業的經營者,將竊電作為降低成本暴富斂財的便捷手段。為躲避稽查,竊電手段五花八門,從查處的竊電違法案例中統計,竊電手段已多達十餘種。且竊電技術智能化,竊電者采用科技手段,使電表倒轉、停轉、慢轉、導致計量裝置不准以達到竊電目的,有的還采用遠距離紅外遙控,使用電檢查人員很難發現。全省電力企業每年因竊電丟失電量近2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反竊電任務十分艱巨。
盜竊人員職業化
省電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屠強介紹,目前供電企業在用電管理上存在漏洞,個別供電職工見利忘義,給予竊電者提供方便或說情、打掩護,甚至有職工裡勾外聯直接參與竊電。
在哈市供排水集團單位職工中,也有內外勾結參與竊水的情況。趙某開了一家洗車行,為了節省水費,通過關系找到哈西供水公司職員佟某,佟某幫其將洗車行水表改裝,以達到竊水的目的。經群眾舉報,二人被警方抓獲。經哈市物價部門鑒定,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期間,該洗車行竊水228噸,折合人民幣1900餘元。趙某和佟某均因涉嫌盜竊公共用水被哈市南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今年4月哈市供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對竊水數額較大構成刑事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佟某一案是哈市首次對違法竊水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佟某被抓獲後,哈市供排水集團召開了打擊竊水工作會議,對『內外勾結』竊水案件,將一查到底;並希望社會各界和市民對企業內部以水謀私、內外勾結的竊水行為及時舉報。
據了解,竊水、竊電活動呈現職業化。日前,哈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打掉了一個專門為飯店、賓館等商服和居民用戶私改電表、從中牟取暴利的團伙。6月18日,警方根據群眾舉報細致排查,發現該團伙作案遍布哈市各區,涉及飯店、賓館、居民住宅,且該團伙3名成員都居住於哈東站一帶。經縝密偵查,偵查員掌握了該團伙成員竊電罪證,並於7月19日凌晨將該團伙三名成員一舉擒獲。原來3人都當過電工,他們利用會點技術的優勢,2002年以來,有分有合私改電表,轉速調慢,幫個別群眾及個體業戶達到盜電的目的。該團伙作案涉及全市七區,竊電作案140餘起,使國家財產遭受了巨大損失。在偵查員繳獲的大量作案工具中,竟有供電局專業人員使用的各種電表箱鑰匙50餘把,各種表封30餘個。隨後,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以罰代刑放縱行竊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查處竊水、竊電有一定難度,一些『水電耗子』對供電企業出具的竊電證據、竊電量及金額計算不服,連罰款也要少交或拒交。並且由於水電資源的特殊性,在證據的收集、固定、保存、鑒定和移送上有一定的難度,有些證據在案件審理階段無法發揮應有的證明力。這是導致許多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
目前,有很多人還沒認識到水和電都是商品,竊水、竊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而認識到竊水、竊電行為是違法犯罪的,多數也沒有將其與刑事責任聯系起來。記者向哈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了解『水耗子』被處以刑罰的情況時,該工作人員稱,竊水不像搶劫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那麼大,都是采取責令其改正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幾乎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盜竊水電的犯罪,以罰代刑的情況仍非常普遍。『水電耗子』們恰恰是利用了這種法制空當,有恃無恐地作案。實際上,大量盜竊水電的行為已經不單單是罰幾倍水電費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一種應受到法律懲處的犯罪行為。據黑龍江澤言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澤敏介紹,依據《刑法》,竊水、竊電可以『盜竊公私財務罪』論處,盜竊數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即盜竊額滿1000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