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8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人事局出臺《哈爾濱市人纔市場管理辦法》,以規范人纔市場活動,維護人纔、用人單位和人纔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按照歸定,用人單位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等,將受到最高3萬元的懲罰。
根據規定,設立人纔中介服務機構須滿足下列條件:有與開展人纔中介服務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場地面積能容納30個以上招聘攤位(不從事招聘服務或利用公共媒體從事兼營人纔信息中介服務的可適當減少場地面積),並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至少有5名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纔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等。
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且專用基金積存在30萬元以上、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有效人纔供求信息儲備在4000條以上、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有8名以上取得《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人纔中介服務機構可設立分支機構。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招聘人纔時,不得發布虛假的招聘簡章和用人信息,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不得收取應聘人員的報名費、保證金、押金和扣押各種證件;不得以民主、宗教信仰為由,替用戶提高聘用標准;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如發現以上現象,有關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聘正在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和技術的管理人員;正在從事國家安全,重要機密或者曾經從事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工作,尚在保密期的人員;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等。管理辦法規定,應聘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違返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責任。對符合國家人纔流動政策規定的人纔要求流動時,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提供證明文件,轉遞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置限制條件。
管理辦法還設立了人纔中介服務機構的規模,對工作人員的素質,做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