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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致使患者殘疾 醫院證據不足要擔責
2005-09-07 09:38:3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張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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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7日電 車某因左髖部有活動障礙到牡丹江一醫院住院治療,實施左全髖骨置換手術後,竟落下殘疾,車某狀告醫院,醫院舉不出無過錯責任,近日法院判定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車某在這家醫院手術後刀口腫脹,流膿,二次入住這家醫院,醫院為車某進行了病灶清除術,之後車某因左髖部腫脹,刀口感染,入住當地骨科醫院,醫院診斷為『左髖置換術後感染,左髖關節結核』,並進行了手術。車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訴訟中,司法鑒定結論為,車某左髖關節功能喪失,傷殘達五級。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又規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庭審中當庭明示被告醫院應申請到上一級部門作出鑒定,被告方接受了法庭的意見,表示要求重新鑒定。庭後被告遞交意見書,認為被告不構成醫療事故,故不同意再對此案作重新鑒定,同時撤回重新鑒定申請。據此,被告醫院所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其所實施的醫療行為與原告車某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對原告車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醫院賠償原告車某醫藥費等共計5萬餘元。判後,被告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醫院撤回了補充鑒定申請,應視為對自己的權利的放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