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電 哈爾濱市市民葛先生、朱先生於2002年在建設銀行辦理了燃氣儲蓄卡,在辦卡的時候,建行工作人員明確地說:燃氣儲蓄卡和活期存折一樣,不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在今年5月和8月,葛先生和朱先生分別到建設銀行交煤氣費時被告之,每卡加收10元年服務費。用戶提出退卡,但是,銀行方面卻說,即使這樣也要收取2004和2005年的服務費。對於這個答復,消費者非常氣憤,投訴到消協,要求退還被扣掉的20元年費並進行道歉。
據了解,銀行卡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具備透支功能的為信用卡,不具備透支功能的為借記卡,哈爾濱市煤氣公司為煤氣用戶在建設銀行辦的煤氣儲蓄卡是借記卡的一種。2004年12月21日,建設銀行對借記卡收取年服務費,對煤氣用戶的煤氣儲蓄卡也收取服務費。
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對此展開調查。調查發現,哈爾濱市煤氣公司於2002年開始委托省建設銀行代收煤氣費,雙方簽訂了委托協議書,由建設銀行各分理處代收煤氣費,收費過程中需要的成本制作費用由銀行方面負責。
省建設銀行受市煤氣公司委托代收煤氣費最初完全是免費的。2004年12月21日,省建設銀行依據國家總行有關文件要求開始對建設銀行發放的借記卡全面收取服務費,收費標准為每年10元人民幣。2004年12月20日,建設銀行在各自營業場所發布了關於收取借記卡管理費的公告,告之不接受收費服務的消費者要在12月21日前辦理退卡手續,否則視為默示接受服務。
建設銀行的答復不能令人滿意。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認為建設銀行向煤氣費用戶收取年管理費的做法欠妥當。一是代收費成本不應該轉嫁給消費者。二是消費者在不知道銀行變更服務內容的前提下無法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默示。三是即使把消費者強行納入銀行代收費行為的法律當事人的關系中,建設銀行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的做法也有待商榷。《合同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建設銀行和市煤氣公司雙方已經協商一致,那就必須明確告之在建設銀行交納煤氣費的所有消費者的責任,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責告之義務,並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銀行在營業場所貼收費公告的做法,並不能保證所有接受建設銀行服務的消費者知悉,不具備《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定條件。
由此,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公開點評,認為建行的做法為不公平格式條款,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