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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結離婚案僅用7天 黃女士被判離婚竟然不知道
2005-09-13 02:07:19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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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區人民法院。

  東北網9月13日電 今年7月,在外打工的我省伊春市南岔區居民黃霞回家給女兒辦理上學的相關事宜。可她找到丈夫商量時,竟被告之:一年多前法院已經判他們離婚了。『法院判離婚?這事我怎麼不知道?』

  黃霞在從法院拿回的離婚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從立案到審理、下判決只有7天時間,應訴、傳喚根本沒送到她本人就下了判決。

  9月8日,黃霞向記者講述了她的遭遇。

  離婚了,一年多以後自己纔知道

  據黃霞講,1989年,她和李富結婚,第二年女兒小穎出生。婚後李富進入鐵路部門工作,黃霞自己開了理發店,家裡生活安穩,夫妻感情很好。

  2002年春天,黃霞和丈夫及婆婆一起趕往河北唐山看望李富病重的姥姥。後黃霞和李富商量,她暫時留在唐山邊學理發,邊掙錢,李富同意了。

  2002年10月,黃霞在唐山自己開起了理發店。幾個月後,經過夫妻商量,女兒小穎來到唐山上學。

  『雖然我們在兩地,但經常通電話,2003年非典期間,他還來唐山看過女兒。2004年8月,他第二次來看女兒,和我們住了五六天。』黃霞說。

  今年7月,黃霞帶著女兒回到伊春市南岔區家中找李富商量女兒上高中的事,然而李富卻態度冷漠地說:『女兒上學的事和我沒什麼關系,咱們已經離婚了,手續都辦完了。』

  黃霞怎麼也不相信李富說的是真的,女兒小穎還笑著說:『爸爸,你怎麼能開這種玩笑呢?』可李富卻告訴她們,法院早都判完了,去取判決書吧。

  『我離婚了我咋不知道?』黃霞詢問李富的父母及親屬,他們都表示不知道這回事。

  8月2日,黃霞趕到南岔區人民法院取回了離婚判決書,她發現判決是2004年1月6日下達的。從法院下達判決到黃霞知曉自己被判離婚,已相隔了將近一年零八個月。

  記者在這份(2004)南民初自第39號判決書上看到,李富是以黃霞離家出走,並把孩子私自接走,導致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的。『他本人和他的所有親屬都知道我在唐山,而且他還去過我那裡,很多人都可以作證。』黃霞拿出了4位鄰居和女兒出具的證言。

  公告7天,法院就判決了

  『離婚是兩個人的事,怎麼能只聽一方的說法就判呢?我諮詢了律師,按法律規定,即使訴訟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也要以公告的方式通知送達,公告60天後纔能視為送達本人,而我們這個離婚案從受理到判決只有7天時間。法院的做法實在讓人不解。』黃霞對這份判決充滿質疑。

  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李富於2003年12月31日向南岔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當日受理此案,於2004年1月6日公開審理,被告黃霞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當天法院做出判決:准予李富與黃霞離婚。

   據黃霞介紹,她聘請了律師,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原判決,但法院方面對此沒有答復。

   9月9日上午,記者來到伊春市南岔區人民法院找到了該離婚案的審判長鄭祖惠。他看了判決書後說,需要主管民事審判的院領導同意,纔能具體說明情況。

   記者隨後找到了主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杜洪順,杜院長表示,為什麼公告期只有7天就判決了,這個不好說。他們有規定,接受采訪必須先經過政工科接待安排,但政工科長程琦上午去醫院打針了,下午纔能來。並表示,如果政工科安排,他可以接受采訪。

   記者又找到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管英,他也表示,要采訪得經過政工科同意,安排到他,他一定能接受采訪。

   當日14時,當記者再次來到南岔法院時,政工科長和杜、管兩位副院長都沒來上班。記者等到15時30分也沒有見到他們中任何人,而且常務副院長也沒有來。記者向該院辦公室齊主任詢問,齊主任說,這些人為什麼沒來上班,去哪裡了,他都不清楚。記者在此期間多次給政工科科長程琦撥打手機,但始終沒有人接聽。

   律師:法院判決程序違法

   針對這起離婚案,記者采訪了黃霞的代理律師,他指出三點問題。

   首先是該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判決書上寫明,『原告2003年12月31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在2004年1月6日開庭審理,被告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這一情節違反了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公告、送達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案件受理後公告送達應該發出60日纔能視為送達,然後纔可進入審理程序。而此案,公告期只有7天,違反了公告期60日的規定。

   由於程序上的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判決。公告期沒有達到60日,被告在很短的期限內沒有收到公告傳喚,致使不能應訴,其權利也無法行使,實體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權益得不到維護。(文中黃霞、李富均是化名)

責任編輯: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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