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1日電 肇東市的柳某因與丈夫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但她在離婚判決還未生效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為此,被丈夫錢某以重婚罪告到了法庭。
1998年,柳某與當地人錢某結婚,婚後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以致感情破裂。後來,二人一直分居生活。2005年2月,柳某起訴到肇東市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錢某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於3月10日判決准許柳某與錢某二人離婚。錢某對解除夫妻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意見。於是,上訴到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案在二審期間,柳某經人介紹又與李某相識,柳某認為她與錢某的婚姻關系已經了斷,便於4月7日和李某登記結婚。錢某聞訊後,以柳某犯重婚罪起訴到法院。
肇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刑法》第259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法院雖然判決柳某與錢某離婚,由於錢某在一審判決後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又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所以,一審判決並未生效,柳某與錢某的婚姻關系在上訴期間繼續存在,他們在法律上還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柳某在與錢某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日前,法院鑒於柳某在訴訟期間真誠悔過,以重婚罪從輕判處其拘役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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