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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規定行人『走路違法』將罰款10-30元
2005-10-13 13:43:3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李進勝 王辛娜 張素梅 於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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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0月13日電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了解到,交警部門將在大力宣傳的同時,近期將對走路違法的行人進行處罰。

  哈爾濱道裡區的李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說,血淋淋的事實在提醒我們,行人違法通行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是到了該徹底整治的時候了。

  據市公安交警支隊有關人士介紹,國務院早在1988年就頒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最高可處以5元罰款。去年5月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行人違反交通法規的現象比較普遍,因為法不責眾,交警也管不過來,使得這一規定形同虛設。

  這位人士說,據有關資料表明,在對如何治理違法行人方面,國外的做法也是參差不齊,但多數國家是以高額罰款為主。在新加坡,對亂穿馬路的人要處以50新加坡元的罰款;在美國,依情節輕重可處以2至50美元的罰款;菲律賓的處罰措施更為奇怪,同樣是對亂穿馬路者,他們要被罰當眾唱國歌,讓他們切身體會到違反交通法規的嚴重後果。

  據了解,國內青島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鑒。青島市對行人違法曾開出罰單,每罰一例,都要讓其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刊登,給其他群眾以警示作用,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今,行人違法的現象已經少了很多。

  市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說,罰款並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要讓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從善如流,讓交通秩序得以明顯好轉。

  新聞鏈接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內執行處罰標准如下:

  ———行人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處以10元罰款。

  ———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線或過街設施,處以10元罰款。

  ———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護欄,處以30元罰款。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