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21日電 題:處女膜與豬蹄子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可在某個特定的語境下,兩者之間還有可比性。這裡先打個比方:你養的豬被歹人砍了一只豬蹄子,那你有權提出賠償。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而如果小女孩被人強奸,處女膜受損,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訴訟之後,能不能附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廣西南寧三塘鎮那垌小學教師梁宏賢涉嫌強奸、猥褻14名小學生一案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按照現行的法律,處女膜受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處女膜不是『物質』,不能按《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的規定處理,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不予受理的規定,我國司法界曾有這樣幾種主張:一是犯罪分子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了,就是對受害人最好的撫慰,不需要別的精神損害賠償;二是一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無經濟賠償能力。法院即使判了,也等於是『法律白條』,不如放棄該項權利;三是受害人訴訟成本比獨立民事訴訟低;四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則,一部分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放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可獲得精神傷害賠償。不難看出,這些主張都不是從人的權利高於一切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操作的層面說事,是法律惰性的表現。事實上,承認人身權、物權,不承認精神損失,是不公平的,有違法治精神的。但願廣西南寧20萬人民幣的處女膜訴訟案能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