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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弊被開除 黑龍江省首例大學生狀告母校案開庭
2005-10-25 11:16:58 來源:大慶網  作者:李傳友 鑫文 苗志紅 馬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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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大慶10月25日電 10月24日8時30分,大慶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對因作弊被開除學籍的大慶市某大學大四學生狀告母校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深度閱讀10月24日8時30分,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對因作弊被開除學籍的大四學生狀告母校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包括120名新生在內的200餘人旁聽了此案。據了解,此案屬黑龍江省首例。

  事實:因作弊被開除2005年5月19日,大慶市某高校2001級學生王宮在參加學校組織的英語重修考試前,由於對考試沒有把握,所以產生了作弊的想法。

  他找到同班的兩名已考上研究生的同學當『槍手』。在王宮正准備進入考場時,遇到了也來參加考試的外班同學張亮,張亮得知王宮的作弊方法之後,也想一起實施,而且又找了一個本班同學幫忙。進入考場後,王宮看到考試紀律比較嚴,而且自己又已『掛』了5科,即使這一科過去也得不到畢業證,出於這種想法,他放棄了讓同學傳答案的念頭,坐在了教室的中間位置。

  相反,張亮坐在靠教室後門的位置,實施了一系列作弊行為:他拿出事先准備好的試卷將發下來的試卷換下來,趁老師不注意將新的考卷順著門縫踢出去,之後又假借上廁所之機走出考場,將試卷復印後,自己拿著原考卷回到考場。

  三個幫忙答卷的學生被流動監考老師抓住後,其中兩個研究生說出了自己是被王宮找來傳答案的。2005年6月3日,鑒於這樣的事實,這所高校決定以王宮同學組織作弊為由開除其學籍。

  庭審:雙方爭辯四焦點

  庭審開始20分鍾後,因被告代理人認為本案不具有可訴性而休庭10分鍾。10分鍾後,庭審繼續進行。整個庭審過程在激烈的辯論中進行,記者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焦點一: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被告方認為:第一,本案被告是一個典型的事業單位,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無權作出行政行為;第二,本案的被告對原告王宮同學違反學校紀律考試作弊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維護學校紀律所作出的內部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經合議庭合議後,法院認為,因考試違紀,高等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焦點二:張亮的行為是否與王宮有直接關系?王宮沒有參與作弊是否可以認為是行為中止?

  原告方認為,第一,張亮並非王宮所找,其行為是自己的行為,與王宮無關,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第二,王宮同學根本沒有選擇一個有利於作弊的位置去坐,也沒有將考卷帶出考場,王宮自動中止了作弊行為。

  被告方辯稱,第一,考試前,原告已經找人作弊,是有准備的,當時他們只是分工不同而已;第二,考試中,王宮沒有中止其他人作弊,且使用了通訊設備,通過一個『槍手』發短信,也可以證明王宮的手機處於開機狀態。如果王宮放棄作弊行為,他應當向外面的同學表示其放棄,而且證人也證實,他並沒有放棄,而是在外面的同學被發現作弊了纔中止其作弊行為。

  王宮稱,因為當時以為自己不往外面傳卷子,就不會有人給自己作答案了,自己並沒有組織這件事。●焦點三:三名證人的證詞是否真實?

  原告認為,作弊行為發生於5月19日,學校作出處理決定是6月3日,而這三份證據是6月14日寫的,其真實性值得質疑,這三份證據有可能是三人迫於學校壓力,在學校的授意下寫的。

  被告辯稱,5月19日,這三名學生向學校寫了檢討書。但因為當時沒有寫明作弊的具體細節又沒有三名證人簽字,因而需要加以補充。另外也因為三名證人要畢業離校,纔又在6月14日讓每人重寫了一份證詞。三名證人學生畢業後要離校,所以就事情經過的細節加以補充,三名證人出庭的事實也說明,5月19日出具的證言與6月14日出具的證言的內容是一致的。●焦點四:考場紀律是否嚴格?

  原告方認為,從庭審過程可以看出,當時的考場是十分混亂的,因為學生可以自由挑選座位,也可自由出入考場,將考卷帶出考場。

  被告方辯稱,說考場十分混亂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至於王宮沒選擇有利的位置不是他自己能決定的,座位是隨機排考號的。幾個作弊的學生事先商量好,一個人坐在後面的位置就足夠了。

  王宮稱,當時根本沒有什麼考號,只是誰先把書包放在座位上,誰就坐在那兒。

  原告:感到羞辱與無奈

  原告代理人在最後陳述時說:『我們感到羞辱和無奈。羞辱的是王宮把培養自己近4年的母校告上了法庭;無奈的是王宮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纔能維護自己的權益。王宮念了近4年大學,其父母含辛茹苦。王宮只是動了作弊的念頭,一念之差就遭到如此「處罰」,是不公平的,以致於可能拿不到畢業證。這對王宮的整個人生都將留下一個歷史性的、永遠磨滅不了的陰影。希望學校收回處理決定,實事求是地、公正地給予處理。』

  被告代理人在最後陳述時說:『一、我們認為本案不具有可訴性,因為學校作為一個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對王宮的作弊行為,屬於單位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第二,從本案的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可以看出,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程序。王宮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組織作弊,情節嚴重,這個事件涉及了五個人,學校對此作出了嚴肅處理。而且在考試過程中,其中一個人將考卷拿出去,造成考卷的擴散,其情節十分嚴重。我們認為,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此案將擇日宣判,本網將繼續關注。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