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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老實"殺了人緣何只判15年 法律界人士:激憤殺人
2005-10-26 14:37:22 來源:大慶網  作者:蘇銘 劉國喜 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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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大慶10月26日電 肇州縣殺人犯『呂老實』一審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據大慶網消息稱,今年2月8日,肇州縣某村農民呂某因本村農民蔡某強霸其妻,酒後又到其家鬧事,遂用尖刀將蔡某刺死。對於判決結果,有人不解:『殺人償命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怎麼他殺了人只被判了15年?』

  記者專訪法律界人士,八一農墾大學法學講師於佔君為大家詳細分析『激憤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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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記者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春節期間在肇州縣備受公眾關注的一起殺人案,日前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下達了判決,殺人犯『呂老實』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有人不解:『殺人償命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怎麼他殺了人只被判了15年?』

  忍無可忍殺了人

  2005年2月8日16時許,肇州縣某村農民呂某因本村農民蔡某與其妻有兩性關系,又酒後到其家鬧事,將爐子踢倒,要砸電視機,遂用單刃尖刀向蔡某左腋、胸、背部連刺數刀,蔡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受害人的家人)要求呂某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呂某事前受辱深

  此案在當地一度掀起不小的波瀾。

  據了解,呂某與蔡某同住在一個村子裡,在案發前的三四個月,蔡某將呂某的妻子給霸佔了,三人同住在一鋪炕上。事發當天蔡某因為喝多了酒,去呂某家鬧事,遂發生了此案。

  呂某的妻子說:『蔡某有時在我家住,我男人也在家,但不敢吱聲。總共兩次,都發生性關系了,我丈夫就在眼前看著。發生關系後我和蔡某在一起睡,我丈夫在炕裡睡。』蔡某見呂某不敢吱聲,越發放肆。據呂某的妻子講,蔡某經常酒後到她家裡來鬧。『今年2月8日下午,當時家裡除了我和媳婦外,還有本村的蔡林(化名)等幾個人。蔡某喝多了來到我家,進屋後,看見了這幾個人就要和他們玩牌九,但這幾個人都不和他玩,蔡某就張口大罵蔡林,蔡林沒吱聲。他又伸手要打蔡林,我忙拉開他倆。蔡某看見我拉仗,就劈頭蓋臉地罵我「活王八」,讓我一邊兒去,我也沒吱聲。』呂某說。

  呂某的妻子說:『事發那天,蔡某把我家地上的爐子給踢翻了,爐筒子也被拽了下來,滿屋子都是煙。蔡林他們跑出去後,蔡某又抄起我家的飯桌子要砸電視,我男人就在炕上拿刀把他給紮了。』

  呂某說:『在出事前的三四個月,蔡某把我媳婦給霸佔了,說領走就領走,把我媳婦叫走到他家睡了好幾回。說到我家睡就到我家睡,我得給他倒地方。有一次來我家叫我媳婦,因沒開門就把我家的玻璃砸了三塊,我開了門,他同我妻子在屋裡睡,我到外邊去睡。後來又來了好幾次。他怕我反對,平時到我家都揣著刀子嚇唬我。在出事的前幾天他來我家,把刀子扔到我家炕上嚇唬我,走時忘帶了。出事時,我從炕上的海綿墊下抽出這把刀紮了他。之後,我跑到院子裡喊我把蔡某紮了,我媽從東屋過來,說你怎麼這麼「虎」呢,她要刀子,我給了,然後我就跑了。』

  今年4月23日,呂某被抓獲。

  律師辯護動人心

  此案庭審時,旁聽席座無虛席。有人認為殺人必償命,呂某一定會被判處死刑;有人則認為呂某殺蔡某是因為蔡某太欺負人了,把這麼個老實人都惹急了,他要想自己家裡從此安寧,因此罪不致死。此案一時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呂某的指定辯護人———衡平律師事務所的姜玉輝律師在庭審時為其做了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嚴重過錯的辯護。

  姜律師認為,從呂某的供述及證人的證言可知:被害人蔡某與被告人呂某的妻子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不僅如此,蔡某竟然還在呂某在家時,到他家與其妻發生兩性關系,可見蔡某的惡霸行為是多麼的令人痛恨。

  被害人蔡某不但不收斂自己的惡劣行為,反而在案發當日到被告人家無故鬧事,並且還對呂某進行辱罵(罵被告人是『活王八』),被告人就是在這種被激怒的情況下纔用尖刀將被害人蔡某刺死的。

  被害人蔡某前有奪人之妻、無理取鬧的惡霸行為,後有辱罵的言語,這些纔是這起殺人案件的真正起因,故被害人對此案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從輕判處老實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因被害人蔡某去其家鬧事,並因其妻與被害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還罵其難聽的話,遂持刀刺蔡某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予以支持。因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嚴重過錯,故對被告人呂某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的指定辯護人關於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被告人認罪態度好且無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的家人)關於被告人呂某應該賠償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精神撫慰金不予保護。因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過錯,故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一審判處呂某有期徒刑15年。

  激憤殺人情可憫

  旁聽了此案的孫先生卻不解:『雖然事出有因,但殺人償命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怎麼呂某殺了人就不用挨槍子?』

  而同樣旁聽了此案的另一位人士則認為:『本案受害人有明顯過錯在前,殺人一事在後。這就印證了呂某的殺人動機是「有緣有故」的,這個「有緣有故」的過程正好說明了「兔子被逼急了也會咬人」的簡單道理。』

  其實,此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不是因為發生了殺人的後果,而是人們更關注判決結果。殺了人的呂某緣何只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

  就本案,記者采訪了八一農墾大學法學講師於佔君。

  於佔君說,行為人或其親屬受被害人的嚴重迫害、侮辱或其他非法侵害,在突發的強烈精神激動狀態下而當場殺人,這種行為在犯罪學研究中被稱為『激憤殺人』。

  激憤殺人是一個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呂某殺害蔡某一案就是典型的此類犯罪。法院判處呂某15年有期徒刑,主要基於本案中存在一個從輕處罰情節:被害人有重大的過錯,被告人是基於激憤而殺人。

  對於激憤殺人行為,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刑法理論也只是籠統地指出基於義憤殺人在故意殺人罪中屬『情節較輕』。

  激憤殺人是古蘇格蘭刑法上的用語,是指在盛怒下非預謀地突然實施的殺人行為,這是區別於蓄意殺人的最主要特點。激憤的原因包括受害人對被告人的挑釁、侮辱、誹謗、襲擊以及其他嚴重刺激等。是被告人因受強烈刺激(這種刺激足以使一個正常人失去正常的自控能力)而產生盛怒的心理狀態所實施的殺人。

  我國刑事立法雖然沒有明確以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作為犯罪人減輕罪責的法定事由,但是在激憤殺人案件中,被害人重大過錯的存在,在最高法院頒行的多起案件中,都被明確地作為減輕犯罪人罪責的因素加以考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選擇頒行的案例之中,這一因素是被認可的。從認可的性質上來講,激憤殺人中的被害人過錯,可以屬於有關殺人罪法條規定中的『情節較輕』的范疇。

  外國法律中的『激憤殺人』

  激憤殺人者的殺人行為往往是被害人的過錯與被告人的激憤難耐共同作用的結果。《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行為人當場義憤殺人,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個人或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瑞士刑法典》第64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不當刺激或侮辱,而產生重大憤怒及痛苦纔激憤殺人的,可以減輕刑罰。《羅馬尼亞刑法典》第73條規定,因他人的嚴重違法行為,嚴重侮辱人格,受被害人之挑釁,處於激憤與感情強烈壓抑狀態的犯罪,應考慮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