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9日電 通過旅行社組團旅游發生車禍,旅行社拒絕賠償。20日,哈市道裡區法院依法判決,該旅行社賠償游客醫藥費、誤工費等近萬元。
2003年8月14日,哈市李某和一旅行社簽訂了由伊春經美溪至五營旅游的合同。雙方約定,如因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按照合同交納了300元的旅游費用。8月15日,李某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客車前往伊春旅游時,與一輛機動三輪車相撞,導致李某受傷,共花費5000餘元醫療費。李某找到旅行社,對方表示,此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發,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的責任人不是旅行社,肇事車輛也不是旅行社的,因此旅行社拒絕賠償。李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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