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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萬元股權難煞離婚漢
2005-10-31 13:20:12 來源:大慶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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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31日電 記者日前了解到,大慶市市民何小剛與李平夫婦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而20萬元的股權使此事變得復雜起來,目前二人將不得不再次對簿公堂。

  經協商,李平投資於廣州某廠的20萬元股權轉讓給何,而何則要給她10萬元現金。不料,不久後何發現,廠子因欠有較多外債被法院查封,他分得的20萬元股權也求利無望。他應該如何重新分割財產?法官們對此也說法不一。 深度閱讀我市市民何小剛與李平夫婦沒有逃離婚姻之癢,今年8月10日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接著,何、李二人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我還有20萬元股權。』李平說,她在兩年前背著何小剛向廣州某制衣廠投資20萬元入股,現在既然要分手了,也不隱瞞了。見妻子在最後時刻說出隱藏的秘密,何小剛很感激妻子的坦誠。最後,二人經過協商,確定20萬元股權歸何小剛所有,由何小剛補償李平10萬元現金。

  按說,股權分割後,夫妻雙方離婚手續也辦完了,二人井水不犯河水,該分道揚鑣,各走各的路了,但不久這20萬元股權問題卻因廣州廠家瀕臨破產,變得復雜起來。目前二人將不得不再次對簿公堂。離婚股權分割爭端

  『這是前妻給我設的一個陷阱!』何小剛十分激動地說,他完全不知道前妻在廣州投資入伙辦企業的事,也根本不清楚該企業經營狀況。在他們離婚時,李平說出了入伙的事。他提出離婚後,經那個公司的其他合伙人同意,他辦理了股權轉移手續。8月份他便參與了合伙經營管理。然而,僅僅過了一個月,一個消息讓他頓感五雷轟頂,他們合伙經營的廣州廠子因欠有較多外債被法院查封,他分得的20萬元股權也眼瞅著『生』不出利來。『可按法院生效調解書,我必須要付給李平現金10萬元。』何小剛說。分來的股權轉眼成了空,還要給付前妻10萬元的現金,感到很是冤枉的何小剛認為他被蒙騙了。為此,他想通過法律渠道請求法院撤銷調解書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但作為當事人的他應該直接起訴,還是申訴再審?何小剛一頭霧水,於是來到龍鳳區人民法院諮詢。法律人士觀點不一

  針對此案,在法官中也引起不同爭論: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此案?調解書中雙方對財產協商處理的內容是否可以變更和撤銷?

  法官認為,有新證據證明調解書確有錯誤的,變更和撤銷協議內容應該按申訴再審程序處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調解書,不同於合同法中的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撤銷和變更的情形,只要該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樣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通過法院調解的離婚案件關於財產的分割協議是不能再次起訴的,只能再審。

  還有法官認為,何小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一方為佔有另一方財產為目的而故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二》第9條第一款,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雖然是針對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情形,但並未明確規定在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就不能適用。起訴申訴都能維權

對於何小剛的遭遇,龍鳳法院立案庭庭長周廣彬認為,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定程序,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應有約束力。而非法定情形,不得改變和撤銷。當事人如果有新證據能證明該文書確實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啟動再審程序。 周庭長說,在何小剛離婚一案中,被告李平在離婚時,故意隱瞞夫妻共同債務,達到了佔有另一方財產的目的。何小剛以此為新證據,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即按申訴再審程序處理,是可以的。那麼,何小剛是否可以直接起訴呢?回答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共同債務,屬於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雖然第八條、第九條主要是針對雙方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的協議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對法院調解離婚的情形怎麼處理,則無明文規定,這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上是一個空白。但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是雙方自願的行為,也可參照解釋二的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處理。

  

  周庭長認為,何小剛與李平在法院協議離婚時,將20萬元的股權,是否可視為現金來分割,也值得商榷。李平參與了管理,如果明明知道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債務情況,那麼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就存在著欺騙行為。離婚後,原告何小剛纔發現股權沒有帶來利益,依照《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何小剛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一案,用新的法律文書來變更原來雙方達成財產欺詐內容的協議。『分割股權時,如果李平知道該企業存在較大債務,但還以現金形式分配股權,自己得到了相應的補償,把股權的風險全部轉移給了不知情的你。在離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你既可選擇直接起訴,也可以有新證據為由申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共同債務。』最後,在法官的指導下,何小剛選擇了起訴。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