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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破爛王』21時至次日7時不得在居民區內收破爛
2005-11-01 09:30:2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李秋菊 季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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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日電 流動『破爛王』今後將不得在主乾路的人行道上停車收購,不得在居民區內21時至次日7時從事收購、裝卸活動。昨天,參加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

  據了解,考慮到流動收購人員在主乾路及其人行道上停車收購既有可能影響城市形象,又有可能影響道路暢通,《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流動收購再生資源的個體工商戶不得在主乾路的人行道上停車收購。為加強對流動收購人員的管理,防止噪聲擾民、盜竊、破壞城市形象等問題的發生,《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居民區內21時至次日7時不得從事再生資源回收、裝卸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利用固定場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流動收購的個體工商戶處以20元罰款。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過程中發現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當及時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他物品還包括: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鐵路、油田、電力、電信通訊、水利、測量、礦山、軍用和城市公用設施等未報廢的專用器材;淫穢物品;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書刊和圖紙;公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尋查的物品及來路不明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條例》(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利用固定場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的出售證明及交售者的身份證,留存出售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逐項登記出售的品種和數量,並按月向所在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登記資料。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