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2日電 據了解,哈爾濱市2005年前9個月共發生204起暴力妨礙公務和暴力襲警案件,4名民警因公犧牲,8名民警因公負重傷,近400人(次)受到不同程度的不法傷害。該類案件呈急劇遞增的趨勢。發生的多起暴力襲警事件和暴力妨害公務案件,主要表現是侮辱、毆打、誣告警察等,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基層派出所民警、交通民警成為暴力襲擊重點。
暴力襲警氣焰囂張
今年4月6日,哈市南崗公安分局文化派出所民警楊威和汪瑞斌在出警時,與兩名入室搶劫殺人歹徒遭遇,兩名歹徒持刀拒捕,楊威的右手食指和中指肌腱被割斷,汪瑞斌身中八刀,一名歹徒被抓獲。6月9日18時,賓縣農民崔玉龍酒後與一男子發生爭執,賓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民警趕到現場,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公安機關處置時,崔大聲辱罵並毆打民警,叫囂『打的就是警察。』致使警車左側擋風玻璃破碎,兩名民警受傷,當日該人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7月31日17時許,阿城市居民趙樹成酒後無故毆打他人,損壞他人財物,雙豐派出所民警將其帶回所內處置,在其要毆打被害人時,民警對其進行制止,被其打傷,該人被刑事拘留。
9月22日23時30分,哈市道裡交警大隊四中隊接到安和街有人酒後駕車的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發現省直某機關司機張雲成酒後駕駛一輛豐田吉普,在帶其回大隊調查處理期間,張雲成將民警警服撕壞,打了民警9個耳光,該人被刑事拘留。
據了解,由於現行的公安工作職能和體制決定了警察處理的事情過多,導致了許多公安機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也要出面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暴力襲警事件的發生。拆遷、征地等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非警務活動對警民關系影響較大,這些活動中時常發生襲警行為。
設立襲警罪有無必要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彥軍說,在我國,襲警無法律專門規定。在現實中,敢於與警察對抗的,往往是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地下組織,他們的襲警行為殘忍而有預謀。針對這些事件,如果僅就『妨害公務』或『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來定罪處罰的話,很難起到威懾和預防效果。襲警不僅是對警察生命的威脅,也是對司法資源的破壞,是危害國家安全、挑戰國家公權力的行為。據了解,在去年的北京『兩會』上,一位政協委員就提出了《關於對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障問題的建議》。
而目前保護民警執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這類法律法規主要分散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這些規定一般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而且一般只對一些嚴重侵害行為作出量刑規定,而對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和警銜標志,謾罵、唾吐、侮辱民警的案(事)件沒有適用的條款。這導致侵犯民警執法權益案件查處數量少,處罰力度不大,給民警的保護工作帶來障礙。
《刑法》第277條規定:犯妨害公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依照現行《刑法》,『妨礙公務』行為所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活動,強調行為的後果。而『襲警』行為從法理上講,與『搶劫罪』一樣,它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民警作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權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活動。
也有觀點認為,公安機關被賦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公安機關現有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搜查、扣押、竊聽、通緝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活動,並沒有納入到中立的司法機關審查和控制的范圍。而沒有司法權的控制,行政權有時被誤解;失去司法機構的救濟,公民的權利就很難得到保障,設立襲警罪可能影響公民的利益。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彥軍還說,目前,是否設立襲警罪還處在建議和討論階段,設立襲警罪是必要的,不能因為個別警察濫用權利而忽視了對警察自身安全的保護,襲警罪的設立要研究好適用范圍,是把警察在生活中和執法中的人身安全區分開來,還是把兩種情況合在一起。
開展專項打擊
今年10月,哈市公安機關針對民警執行公務時遭受襲擊的情況重申,當危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執法警察自身安全時,依照國家法律,民警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權力。
近日起哈市公安局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嚴厲打擊暴力妨礙公務和襲警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對哈市近年來發生的暴力襲警和暴力妨礙公務案件進行核查,對在逃人員全力緝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