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日電 一企業所建的倉儲專用線只因沒設防護欄和警示標志,一少年在此玩耍墜落致傷,企業賠償該少年14萬元。
2003年4月12日,年僅12歲的趙某在位於哈爾濱市平房開發區鐵路專用線跨線橋東側的路面上玩耍時,不慎跌落於專用線的防水溝內,頭部撞在防水溝的護牆上,致使趙某摔成腦組織外漏並壞死。經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已造成8級傷殘。之後該案移送至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被告企業聲稱原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在鐵路邊玩耍有危險,監護人在已知到鐵路邊玩耍有危險的情況下,未及時管教和制止,未盡監護責任造成傷害後果,原告之傷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趙某賠償款147039.93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4月27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變更給付賠償款為143331.96元,其餘部分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經過執行工作,近日將賠款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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