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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兒租爹公證假『遺囑』
2005-11-03 13:35:59 來源:大慶網  作者:秦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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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3日電 10月31日,一場普通又極具戲劇色彩的民事糾紛案件,在大慶市某基層法院開庭審理。

  說這場官司普通,是因為它所涉及的不過是一位已過世老人留下的一處房產該由誰繼承的事;說它富有戲劇性,是因為它另類演繹了趙本山的小品《送水工》中的一幕:被告為了獨吞已過世父親留下的房產,竟然花100元錢僱了一個拾荒老漢當爹,到公證部門辦理轉讓房屋公證,結果蒙騙了公證人員。

  房產到手後,騙局很快被其姐姐戳破,姐姐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法庭,並與公證處一同向公安部門舉報弟弟、母親以及『贗品爹』涉嫌聯合欺詐。

  焦點直擊

  事件

  姐弟因一處房產鬧僵

  79歲的張老太自幾年前老伴潘子剛(化名)去世後,一直與成家另過的女兒潘桃(化名)生活在一起,而把潘子剛留下的一處房產給了兒子潘輝(化名)居住。

  張老太曾對調查人員說,她之所以和女兒潘桃一起居住,是因為女兒疼她,而兒子潘輝娶了媳婦後,對她不怎麼孝順,尤其是兒媳老是看她不順眼,嫌她埋汰、不衛生。『我那兒子有點窩囊,要不我早就把他攆走了,不能讓他在那兒住。』張老太說,由於兒子當不了家,家事都是兒媳說了算,而且兒媳經常埋怨當初結婚時老人給他們的財物太少。為了使兒子與兒媳少鬧矛盾,她就把房子讓給他們居住,可從沒有說過老伴留下的房產就給兒子了。『沒想到半年前,我媽有病住院了,弟弟和弟媳卻突然表現得十分熱情,三天兩頭往醫院跑,把老太太哄得樂呵呵的。』潘桃說,弟弟與弟媳這樣做,其實是另有所圖:他們那時就是想哄好母親,然後讓母親與他們聯合起來欺騙公證人員,從而得到那處房產。後來,母親還真的與弟弟一起演了一出『租爹』鬧劇。

  潘桃說,母親是個沒有什麼立場的人,看到兒子和兒媳給了他好臉色,就全忘了她的好。『如果弟弟通情達理,對我媽好,以後那處房子就給他了,我不和他爭,可弟弟做得也太過火了。』潘桃說。

  真相

  兒子『租爹』被公證

  『我太驚訝了,沒想到弟弟能想出這個損招……』潘桃說,直到今年10月初,弟弟潘輝另行購買了房子,她纔知道,父親留下的房產以18萬元的價錢被弟弟賣給了他人。『我有公證書,房子屬於我了,我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你管得著嗎?』對她的質疑,潘輝拿出一份公證書在她眼前晃了晃說。

  潘桃感到十分疑惑,立即趕到該公證處詢問。『我記得很清楚,你弟弟潘輝領著你父親來的,我們都是按照程序辦的,沒一點兒毛病。』公證人員聽了潘桃的敘述,找出公證存單說。

  公證員回憶說,今年5月份的一天,一名叫潘輝的男子來到公證處,諮詢其母張老太和其父潘子剛要委托他代為辦理轉讓房屋事宜。他告訴潘輝說,讓他的父母直接到公證處來申請辦理委托公證就行。潘輝說他父親可以來,但母親因病重住院來不了。公證員說如果當事人來不了,可以到醫院現場辦公。大約兩個多月後,潘輝又來到公證處,帶來一個老漢,說是他父親潘子剛。他核實了老人的身份證,又詢問了他一些相關情況,確信是潘子剛本人,就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為他辦理了委托書公證。隨後,公證人員又隨『潘子剛』、潘輝『父子』來到張老太就醫的醫院。在張老太意識清醒時,詢問了張老太,她表達了委托兒子潘輝為其辦理轉讓其房屋的意思。因為該意思表示真實,就為其辦理了委托書公證。『我爸都死5年了,難道見鬼了?』潘桃的話驚得公證員不知所措。『這是我爸的火化證。』潘桃說著,拿出了殯儀館開的火化證明。『這麼說,潘輝領到公證處的老人是冒名頂替的?』公證員滿腹狐疑。看到火化證以後,公證員更加懷疑潘輝領到公證處的老人是個『冒牌貨』。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立即與潘輝聯系核實真偽。不能自圓其說的潘輝最後承認,為了獨自佔有父親留下的房產,他花100元錢僱了一名酷似父親的拾荒老漢,拿著潘子剛去世後沒有上交的身份證和沒有注銷的戶口本,冒充他父親到公證處騙公證的事實。公證處立即作出撤銷原來生效的公證書的決定,並請求公安部門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潘桃一怒將弟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追繳弟弟賣房所得,賣房款由她、母親及弟弟三方分配;又聯合公證處將弟弟、母親和『贗品爹』舉報到公安部門以涉嫌欺詐『問罪』。

  透析

  公證如何保證公正

  據了解,對於如何甄別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等,是公證部門目前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有些人讓兄弟姐妹冒充頂替,更有甚者竟花錢僱人去公證。

  如何保證公證實現公正?我市有關部門負責人稱,無論是公證人員,還是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以及《公證程序規則》。該規則第8條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它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除外』;第15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這位負責人稱,公證人員應按照《公證程序規則》中第22、23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並制作談話筆錄。

  本案中,身份證是十幾年前的,公證人員也無法辨認真偽;當事人去世了,家人沒有注銷戶口,結果使個別人蒙混過關。現在,更換了第二代身份證後,能夠在網上查詢相關情況,就可以堵塞這方面的漏洞了。

  縱深

  誰做了錯事誰負責

  審理此案的劉法官說,這起普通的糾紛案件,因公證處撤銷原來潘輝僱傭『贗品爹』騙取的公證,使叛決的結果已經十分明了,但案件內外的法理情理,讓人深思。

  那麼,潘輝等人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記者采訪的一位律師認為,潘輝等人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從被侵害的對象看,尚構不成刑事犯罪。但潘輝等人騙取公證書,屬於欺詐行為,確實妨礙了公務,應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潘輝騙取的轉讓房產,除非潘子剛臨終前留下了全部贈與張老太和潘輝的遺囑,否則潘桃就有繼承權。如果公證部門因工作失誤作出的公證給當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公證部門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