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3日電 原告:李氏三兄弟被告:某村村委會本案主審法官:戚延玉案情:李氏三兄弟是樺南縣某村村民,戶口一直在土龍山鎮派出所,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後都分有土地。1986年,他們先後去外地打工謀生。兩年之後,村委會以李氏三兄弟已經搬家為由,將他們承包的土地收回,單方解除了承包合同。2003年,在這三兄弟多次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情況下,村委會與他們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協議書,規定以後村裡調整土地時,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就分給他們土地。可是,第二年這個村調整土地時,並未履行協議。於是,李氏三兄弟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村委會辯稱,原告雖然戶口在當地,但是人走家搬,還欠村裡的錢。解除與他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當時的政策。雖然2004年村裡進行了土地調整,但是原告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應承包土地的條件,而且超過了訴訟時效。
判決: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村委會用2005年到期應發包的機動地補給原告承包地。
理由:其一,此案中的原告李氏三兄弟雖然一度把家搬到了外地,但是他們的戶口沒有遷出,仍然屬於這個村的村民。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文件中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其二,關於原告欠村裡稅費款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的『堅決糾正對欠繳稅費或土地拋荒的農戶收回承包地。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精神與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
提示: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土地承包經營問題上,村委會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辦事,切不可盲目草率。無論是『鄉規民約』還是『群眾意見』,都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