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6日電 哈爾濱市民苑某在被公司派到俄羅斯工作期間,不幸將腳摔傷。可就在苑某被有關部門認定是工傷後,其所在公司不但拒絕苑某繼續回公司工作,還要求苑某付給公司經濟補償金以及為苑某辦理出境時的簽證費和路費。近日,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付給苑某受傷期間工資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4800元。
2003年9月,苑某與哈爾濱市某公司簽訂了試用期3個月的勞動合同,苑某於2003年9月25日被公司安排出境赴俄羅斯工作。2004年3月,苑某與公司正式辦理了為期一年的赴俄工作手續,但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苑某出國後不久,便於2004年5月31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辭職。6月25日,苑某在工作中不幸從集裝箱上掉下來,腳部被摔傷。6月28日,苑某回國治療,公司支付給她3000元作為因傷停職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的預支款。出院後,苑某要求回公司繼續工作,可是公司不但拒絕了苑某的要求,反而要苑某付給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400元,另外還要求苑某返還公司1000元預支款以及公司為其辦理出國時的簽證費和路費共計4616元。11月10日,哈市道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認定,認定苑某為工傷,但未構成傷殘。2005年6月20日,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認定苑某是工傷,雖然沒有構成傷殘等級,但應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經查,2004年6月苑某的每月工資是1200元,苑某實際支付的醫藥費是4634元。
經審理,道裡區人民法院認為,苑某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苑某所提出的終止勞動關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無合同約定,所以不存在違約的問題,苑某無需支付公司經濟賠償金。此外,苑某還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