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0日電 《家報》報道,近日,哈市道裡區發生的一起『偷窺』事件,在當地引起不小的轟動。一男一女如廁惹糾紛,女子稱男子偷窺憤而服毒,男子為『名譽』兩上法庭。近日,記者對此案進行了深入采訪。
『偷窺』事件
成街巷丑聞
6月15日清晨,哈爾濱市道裡區榆樹鄉的村民們,被一陣陣叫罵聲驚醒。這聲音是從村民高東興家傳來的。原來,高東興一早在自家後院解手,因為鄰居馮秀花家的廁所緊挨著他家的後院,而此時,馮秀花也正在如廁。馮秀花無意間從廁所的磚頭縫裡看到了高東興,頓時嚇了一跳,接著大叫起來『你看我!不要臉的……』馮秀花瞋著高東興『偷窺』了自己,開始罵他。而高東興不承認,極力辯解,兩人就吵了起來。
事發後,『偷窺』風波在村裡,像長了翅膀一樣飛快傳開。馮秀花覺得,這事如果沒個說法,自己很丟臉。於是,馮秀花來到高東興家,稱自己被嚇著了,要求高家帶其去看病。6月16日,高東興的妻子及姐姐帶著馮秀花去了醫院。經過一上午的檢查,醫生表示馮秀花只是受到一些驚嚇,並未發現什麼異常,共花了幾十塊錢。
然而,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第二天,馮秀花再次來到高東興家要求去看病,並且要高東興賠償她因病不能下田的工錢。對於這些要求,高東興當即拒絕。為此高東興和馮秀花再次大吵了起來。
自殺、拘留
雙方都喊『冤』
因為覺得窩囊,6月17日下午,馮秀花來到榆樹派出所報案,民警取了筆錄,讓她回家等待處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6月19日,馮秀花竟將整整一瓶農藥喝下後來到高東興家。馮秀花說自己已經喝了農藥,看他們管不管!就在雙方還在為責任問題爭論時,藥性發作,馮秀花開始口吐白沫。當高東興和馮秀花的丈夫把馮秀花送到醫院時,她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了。
馮秀花死亡的當天夜裡,高東興就被當地派出所傳喚。接著,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對高東興作出了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雖然高東興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有意見,但由於當時他提供不出任何保人或是保證金,以及擔心出去發生其他危險,他便簽字了。對此警方的解釋是:『當初馮秀花報案的時候,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高東興的侵害行為,但事後引發了馮秀花死亡的嚴重後果,從各方面考慮,對高東興處以行政拘留15天。』
然而短短15天後,高東興卻覺得身邊的一切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當初『偷窺』的事,再加上馮秀花服毒自殺的事,已經成為全村人飯後談論的話題。高東興突然發現派出所的拘留決定,等於認定了他的『偷窺』行為,如此一來,自己不但名譽掃地,在村裡也覺得抬不起頭。此時,這個『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對高東興來說已經不是簡單問題了。
為討『公道』
各提訴訟
7月6日,高東興就自己被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向哈市公安局申請復議。7月27日,復議決定維持道裡區公安分局原處罰決定,高東興不服,向道裡區人民法院起訴了道裡區公安分局,9月7日敗訴後,他又提出上訴。11月4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作為高東興的代理律師,黑龍江文明律師事務所的黃續平認為:『警方對高東興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理由不充分。該規定為「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處15日以下拘留,其中第四項為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本案在沒有現場其他目擊證人及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認定當事人有『偷窺』行為顯然證據不足。再者,該條款是針對公共秩序而言的,而本案發生在各自的院內,絕非公共場所。』正當高東興為討尊嚴兩上法庭之際,馮秀花的丈夫也在為妻子的死亡而四處奔波。馮秀花丈夫的代理律師認為:『死者因被高東興偷窺後,心理產生極大的壓力,在對方不積極道歉解決此事的前提下,死者纔自殺,是高東興的行為所致,警方的拘留處罰可以證明高東興的行為,因此他應對馮秀花的死亡負一定責任。』
一起簡單的糾紛,一個賠上了性命,一個在法庭上與公安機關打著官司,如此代價一定是當事人當初沒有想到的。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