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5日電 心髒病患者劉佳在哈爾濱某醫院安裝心髒起搏器後不到三年便出現問題,檢查後纔發現原定安裝的西門子牌起博器卻變成了美國彼賽特牌。劉佳將醫院告上法院,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判決,醫院存在欺詐行為,賠償劉佳各項費用7萬餘元。
1997年12月,劉佳到哈爾濱某醫院治療心髒病。在院方建議下,劉佳決定安裝得心髒起搏器,並約定安裝德國西門子牌起搏器。手術後不久劉佳即出院回家。然而到了2000年上半年,劉佳開始出現心悸胸大肌處肌肉劇烈跳動,至2001年更是開始伴發心難受等癥狀。劉佳不敢再耽擱又多次到該醫院求醫治療,但均未查出原因。後來劉佳到另一家醫院做24小時動態電監測時發現,竟是起搏器系統出現了問題。
2002年3月7日,哈爾濱某醫院為劉佳做了起搏器復位手術。手術後,劉佳這纔知道,自己舊病復發是因為起搏器電極漏電,現舊電極導管仍留在體內,而更令她沒想到的是,醫院當年為自己安裝的不是自己要求的西門子牌起搏器,而是美國彼賽特牌。劉佳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騙,並對醫院的處理意見不滿意。2004年,劉佳將醫院告上了法院,要求醫院賠償自己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
審理期間,法院根據劉佳的申請,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案進行了法醫學鑒定,結論為劉佳原置入起搏器漏電與質量等因素有主要關系,舊電極脫落現象與電極固定缺陷有因果關系。且經鑒定,醫院給劉佳起搏器患者安全卡中記載起搏器型號2040號,符合德國西門子起搏器特征。醫院在給劉佳開具門診現金處方上也明確標明安置的心髒起搏器是西門子公司產品。
法院認為,劉佳在醫院治療心髒病,並要求醫院為其安裝德國西門子牌起搏器,但醫院未按約定也未征得劉佳的同意,擅自為劉佳安裝了美國彼賽特牌心髒起搏器,並且電極漏電,致使劉佳的病情加重,身體及精神均受到損害,醫院存在欺詐行為,應對劉佳予以賠償。判決:醫院賠償劉佳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