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0日電 2003年8月,大慶市某美容院老板齊女士從北京某公司購進一臺祛斑儀器,為試驗儀器的效果,齊女士決定自己先嘗試一下。沒想到不但美白未成,齊女士的面部還受了傷。在索賠未果的情況下,她將儀器銷售公司告上法庭。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賠償齊女士10萬元。近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據悉,這是大慶近年來因美容引發官司賠償數額最高的案件。
美容院老板用美容儀受傷
時下,因美容引發的官司屢見報端,但大都是顧客與美容院之間的糾紛,美容院老板成為美容受害者的事卻不多見,這起案件在大慶引起了很大反響。
近日,記者趕到大慶市龍鳳區對此案進行采訪。盡管事發已經兩年多了,但剛剛贏了官司的齊女士心情依舊沈重:『從事發到現在,因出售祛斑王儀器公司的美容師使用不當,給我的臉上造成色素沈著和白光斑,使我一直不能出門,治了好長時間也沒有徹底消除。雖然通過法律討回了一個說法,而且法院判對方賠償我10萬元錢,但給我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卻至今沒有消除,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有不良影響。』
記者看到,在齊女士的臉上還有清晰的斑痕。
據齊女士介紹,2003年5月,她參加『2003年中國醫療保健美容產業博覽會(北京)產品交易會』,會上,她看好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光量子美白嫩膚系列儀器。同年8月份,她購買了其中一種名為『光量子祛斑王』的儀器。公司送貨上門,同時派來一位20歲左右的女美容指導師。『購進新儀器後,我做了大量的宣傳,為了將來更好地向顧客介紹其美容功效,我決定自己第一個試用新儀器。』
齊女士向記者介紹了當時試用新儀器的情況。當時,女指導師在齊女士的面部排了很多光板,齊女士只覺得臉上像被烤爐烤了一樣燙,可女指導師卻說這是正常現象,剛開始做都這樣。大約過了20分鍾,齊女士無法忍受臉上鑽心的疼痛,便終止了美容。當時齊女士面部紅腫,女指導師稱過兩天就會好。齊女士忍耐了3天,可沒想到臉上竟然出現了排列有序的一個個紫檀色光板燙傷印。
協商簽下10萬元賠償協議
見自己的臉部成了這個樣子,齊女士就與儀器銷售公司派來的女指導師爭執起來,可是女指導師表示她也沒有辦法。在這種情況下,齊女士反映到那家在北京的公司,公司立即將該指導師調走,重新派來一位指導師,並為齊女士敷用了兩種藥膏。隨著時間的推移,齊女士臉上的燙傷結出一層厚厚的硬皮。一個月後,皮開始脫落,齊女士的臉白一塊、黑一塊,成了花臉。
『原以為換了一個指導師過來就能治好我的傷疤,可是經過治療卻成了「陰陽臉」,這讓我出去怎麼見人?』齊女士氣憤地說。
見後來的指導師非但沒有治好齊女士的傷疤,反而越治越糟,北京的公司也沒了辦法,公司的負責人在電話裡對齊女士說,把後來的指導師撤回去,具體事宜雙方再研究。此後,就沒了消息。齊女士多次往北京打電話,公司的負責人承諾一定給她一個說法。
齊女士說,因為臉部『受傷』,她沒法去自己美容院經營,一直待在家裡。2004年4月份,公司派人來到大慶和齊女士協商有關事宜。齊女士堅持除了要給她臉部的燙傷一個說法外,還要公司無條件退儀器。經雙方協商,在銷售公司同意退掉儀器後,2004年4月24日,齊女士和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書。大致意思是:今就甲乙雙方因甲方美容指導師使用本公司光量子祛斑王儀器為乙方做面部嫩膚時,造成的面部傷害一事,達成如下協議:如果從2004年4月24日起兩個月內,甲方不能為乙方完全祛除面部傷害,由甲方賠償乙方人身損害賠償費用10萬元。治療期間,乙方只能配合甲方的治療,不能自己找其他醫院解決,否則後果自負。
然而,在治療了兩個月後,齊女士面部的斑痕仍沒有祛除掉。於是她又找到北京公司的負責人,希望能按照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書賠償她10萬元費用。可是,北京公司卻拒絕為齊女士支付10萬元的賠償金。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2004年12月15日,齊女士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
損害是否成立成焦點
2005年3月11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美容賠償案。庭審時,齊女士依次將《調解協議書》、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一份和6張燙傷前後的照片進行了舉證。
而被告也出示產品登記注冊證、技術監督質量諮詢注冊服務證明各一份。被告稱,齊女士燙傷無法治愈是因為她沒有配合被告的治療,且自行找其他醫院醫治。經質證,原告主張這些證據與賠償款的數額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雖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買賣祛斑儀器合同,合同中包括被告派人進行指導和專業培訓,但雙方就本合同條款不存在矛盾與糾紛,已經實際履行。被告的指導人員為原告使用該儀器時,造成了原告面部及額頭色素沈著和白光斑印記的損傷。這一事實產生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爭議的焦點。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也是圍繞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控辯的,況且,該損害事實發生後,商家就損害結果與原告進行了協商並達成了調解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民事處置權,既是自願的,更是合法有效的,應予依法保護。現被告逾期不履行所承諾的民事義務,有失商業信譽和社會道德,其民事責任無法推卸,雙方協議內容必須履行。
據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稱,原告在做祛斑美容前臉上就有色斑,所以,原告面部所受損傷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因被告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納。最後,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一審判處被告賠償原告齊女士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終審判賠10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以雙方之前簽訂的協議不成立,而且賠償數額過高為由,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記者打電話到北京市那家儀器公司,該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據他介紹,2003年5月,齊女士看中了他們公司的光量子祛斑王儀器。不久,公司將貨送到大慶,並派美容指導師到現場進行指導。因齊女士的臉部原來就有斑痕,所以她先要試用一下,在試用過程中,給齊女士的臉部造成燙傷,對於這個事實,公司認同。
事情發生後,公司一直積極努力地為齊女士治療,先後派了兩名美容指導師到大慶,但是後來齊女士不是完全配合公司給她安排的治療,而是私自到大慶其他美容院、大慶及哈爾濱的兩家醫院進行治療,因此,從這一點來說,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至於雙方曾簽訂的10萬元賠償協議,這位相關負責人說,在事情發生後,公司和齊女士確實曾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書,協議中第三項『如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公司支付10萬元作為對齊女士的賠償』。但是這10萬元是『調解協議書』中的違約金,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非本案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混淆性質。另外,齊女士也不能提供出其具體的損失金額,所以要公司賠償1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數額過高。
近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被告應賠償齊女士10萬元,維持大慶市龍鳳區法院的判決。
針對這起案件,大慶市龍鳳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劉淑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起案件是近年來大慶因美容引發索賠官司中賠償金額最高的。目前,許多不同年齡段的人開始熱衷美容,借助各種儀器除皺、祛斑,由此引發的案件很多。因為美容使人受到傷害,有的慘狀令人觸目驚心。所以,通過這起案件,給那些愛美而又熱衷於美容的女性敲響了警鍾。在選擇美容產品時一定要慎重,不要輕信所謂的宣傳,給自己留下終生遺憾。另外也提醒美容的人們,一旦受到傷害,應保存好證據,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