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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童工電擊致死 悲劇再敲警鍾
2005-11-23 14:30:0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史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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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1月23日電 哈爾濱市15歲的小周在蓋房子出勞務時,被電擊致死。死者母親將僱用其兒子的建築包工頭告上法庭,近日法律維護了小周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屢禁不止的童工問題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童工之死

  2005年6月18日,哈爾濱市郊區村民趙某要蓋一座270平方米的民房,他找到包工頭付某,當時付某承諾有建造該民房的能力,且在市區內曾建過樓房。雙方約定工費為1.4萬元,交由付某承包施工,家境貧困的小周被付某僱用為力工,小周每天可以掙45元錢。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主體完工後趙某付50%工費,抹灰結束後工費全部結清。施工過程中,付某使用攪拌機,趙某負責將電源接到離地面2米多高的電杆電閘箱上,付某找人將此電線接到攪拌機上,但對中間落在地面的電線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2005年6月25日15時許,小周在往攪拌機裝砂子時,鐵鍬鏟在地面的電線上,被電擊傷倒地。工頭付某當時不知所措,因考慮到搶救用的醫療費,需向趙某要錢,讓一同出勞務的小周姐夫洪某到離出事地點100米處去找小周的姐姐,當小周姐姐在五六分鍾後趕到現場時纔將小周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小周死亡。

  法律禁止僱用童工

  小周的殘疾母親將付某、趙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給付喪葬費6278.52元、被贍養人生活費73480元、死亡補償金60200元、善後處理人員誤工費900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庭審中趙某辯稱,本案不應將其列為被告,小周的死亡與趙某無關,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請求駁回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小周的死亡,是為趙某建房時觸電引發的,而觸電的原因是承包該工程的付某違反法律規定,僱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險作業,且對建築設備的電源線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發生事故後,又未在第一時間及時救治所致,付某對小周的死亡應負全部責任。小周母親要求付某給付喪葬費、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補償金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至於原告要求給付善後處理人員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不予支持。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因致人死亡的精神撫慰金包括在死亡賠償金之內,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趙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請求,因趙某已將建房工程包與付某,生產安全的責任即由付某負責,且小周受僱於付某。根據農村民俗,農民建民居關心的只是所建房屋的質量,不可能考慮到承包方的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故趙某對小周的死亡不應負擔責任,原告的該項請求,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等規定,被告付某給付原告之子小周的喪葬費、被贍養人的生活費等費用計4萬餘元。

  查處童工不容懈怠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支隊了解到,近年來雖然加大打擊使用童工行為,童工現象有所減少,但目前在建築行業中,非法使用童工問題仍然存在。

  據哈市勞動監察支隊督審室負責人戴莉介紹,目前查處童工面臨認證難。一些未滿16周歲的打工人員身體外形超過其年齡特征,並且一些人員相互隱瞞真實身份年齡,可以認證年齡的戶口簿又不隨身攜帶,都為查證工作帶來難度。

  據了解,當前執法部門查處使用童工行為主要是依靠群眾舉報,查證後,依據國家《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僱用童工的人員進行罰款,停止使用童工。盡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勞動者,但鄉村、城市一些弱勢群體因生活拮據,其中一部分未滿16周歲的人員輟學走入打工行列,一些行業經營者為牟利便僱用這些童工。由於勞動監察部門職責多樣,人員有限,僅靠該力量的查處難以有效控制使用童工現象。

  哈工大人文學院法學系教師陸常青對記者說,就目前的法制條件,任何一個部門進行單純的打擊,效果不大,必須進行由各個部門組成的聯合行動,共同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勞動、工商、公安、工會、婦聯等部門應聯合起來,綜合整治違法的業主、監護人、職介所,纔能將這種現象控制在最低水平。刑法對非法僱用童工犯罪作出專門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應依照相關規定對一些用工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從而讓經營者充分認識到使用童工的法律後果,同時完善教育體制問題不容忽視,國家對貧困地區孩童的教育進行扶持,保護貧困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從而減少這個群體因貧困輟學的現象發生。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