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4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家旅行社賠償在旅游中因車禍受傷的游客於某醫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7.9萬元。
2003年8月,家住哈市香坊區的於某與哈爾濱夏日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國內旅游合同。合同中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損傷或財產損失,旅行社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行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從五營返回伊春途中,旅游車與一輛三輪車相撞。於某在車禍中頸椎外傷、脊髓損傷,住院治療共支付醫藥費9.7萬元,並在醫生的指導下,購買了價值5.9萬元的藥品。
於某住院421天,損失獎金及津貼3480元。2004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公安廳法醫鑒定中心對於某的傷情鑒定結論為:顏面瘡疤,鼻骨粉碎性骨折;頸椎骨折,脊髓損傷、軟化,不全癱;屬三級傷殘。
於某一紙訴狀將夏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等共計人民幣4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於某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關系成立,於某在旅游過程中乘坐的旅游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游客身體受到損害,於某依據旅游合同關系要求賠償的理由成立,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
11月初,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旅行社賠償於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今後依賴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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