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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直銷業不等於允許傳銷 傳銷組織者最高可罰200萬元
2005-12-06 07:53:2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惠萍 彭慶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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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6日電 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已分別於11月1日和12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定,開放直銷業不等於允許傳銷,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乾分子最高可罰款200萬元。

  黑龍江省工商局局長孟祥君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開放直銷業決不等於允許傳銷。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有權對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活動場所、相關合同、產品、設備等進行扣押,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舉報者將適當獎勵。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有關規定的,工商部門應沒收違法所得,按情節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