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2日電 哈爾濱市公安局發布關於規范信訪行為維護公共秩序的通告,全文如下:
哈爾濱市公安局關於規范信訪行為
維護公共秩序的通告
哈公告[2005]9號
為規范信訪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等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信訪活動:
(一)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通過書信、電話、電傳、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提出;
(二)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持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向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任何人不得強制、脅迫他人參與走訪活動;
(四)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和監察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信訪人在走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予以制止、批評教育、收繳相關物品、將其帶離接待場所、予以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舉掛橫幅、張貼標語、示牌持旗,或者散發傳單、呼喊口號等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的;
(三)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的;
(四)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的;
(五)損害接待、辦公場所的公私財物的;
(六)非法滯留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信訪人進行集會、游行、靜坐示威,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未經許可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解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