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前我應聘到某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未滿我懷孕了,公司知曉此事後,立即下了一紙通知,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我准備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問:公司能辭退試用期內懷孕的女工嗎?朱玲
朱玲同志:
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個階段裡,用人單位享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權,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對處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你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尚處於試用期,此時,公司不能以懷孕為由辭退你,其應當承擔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公司未說明理由將你辭退,也就是說公司並沒有盡到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它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機關仲裁,請求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若對仲裁決定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律師辛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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